庄某等3人涉嫌敲诈勒索案 深检认定不属于涉恶案件
读特记者 上官文复
2019-12-20 17:53

在20日召开的深圳市检察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新闻发布会上,深圳市检察院有关负责人表示,检察机关严格依法办案,认定涉黑涉恶案件。该院公布了一案被认定不属于涉恶案件、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的案例。

2018年8月4日18时许,杨某至宝安区沙井街道某超市购物时,盗窃超市内猪肉一块(价格约人民币8元)。超市主管王某、超市防损员项某发现杨某盗窃后,将其带至店长庄某办公室,庄某要杨某缴纳人民币10000元的罚款和赔偿,否则便向公安机关报警。杨某请求庄某等人不要报警,并表示愿意缴纳6000元罚款和赔偿,庄某等人表示同意。随后,杨某通过支付宝转账6000元至项某的账户,项某又将其中3000元转账至该超市财务,余款3000元则用于三人平分。第二天,杨某报警称被敲诈勒索。民警将庄某、王某、项某三人抓获。之后,庄某、王某、项某三人将赃款全部退还给杨某并对杨某予以赔偿,双方达成谅解。

该案侦查机关定为涉恶案件,审查后宝安区检察院认为,嫌疑人的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对其作相对不起诉处理,且认定该案不属于“涉恶”性质。

在该案审查过程中,宝安区检察院发现涉案商场经营者在无法律、法规依据的情况下,自行规定惩罚性赔偿标准,从而导致他人合法权益受损。该案件反映出市场监管部门在市场管理过程中,对商场经营者、从业人员缺乏必要的市场从业规范的培训和法制教育。经营者以维护合法权益为理由,随意制定对违法犯罪人员的赔偿标准,滥用私立救济权利,进而导致从业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产生新的违法犯罪现象。为此,宝安区检察院依法向市场监管部门提出加强对商场及相关经营场所的日常监督管理、加强对商场及相关经营场所经营者、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的法制教育、加强商场及相关经营场所与公安机关的联系与协作等建议。

编辑 曹亮

(作者:读特记者 上官文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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