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福永派出所原所长刘汉尧一审被判有期徒刑八年
读特记者 上官文复 通讯员 汪林丰
2019-10-23 15:49

记者23日从深圳市人民检察院获悉,近日,由该院立案侦查、福田区检察院起诉的深圳市公安局福永派出所原所长刘汉尧(男,53岁,副处级)一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刘汉尧犯徇私枉法罪、贪污罪,数罪并罚,被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2018年10月26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赋予检察机关对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犯罪侦查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2018年10月31日,深圳市检察院以涉嫌徇私枉法罪对刘汉尧立案侦查,市检察院检察长王雁林主办该案。这是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全国检察机关查办的首宗职务犯罪案件。

2019年1月25日,深圳市检察院对刘汉尧涉嫌徇私枉法案侦查终结并移送福田区检察院审查起诉。1月29日,福田区监察委员会将该委立案调查的刘汉尧涉嫌贪污案移送福田区检察院审查起诉。福田区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二案并案审查,并于2月25日以涉嫌徇私枉法罪、贪污罪对刘汉尧提起公诉。

据检察机关指控,2013年8月,被告人刘汉尧利用担任深圳市公安局福永派出所所长职务便利,接受他人请托,指示办案民警对一宗涉嫌诬告陷害案停止调查,致使这一犯罪行为没有被及时立案追诉。被告人刘汉尧还指示民警,以派出所名义迫使当事人达成赔偿协议并部分履行。2013年9月至2018年7月,被告人刘汉尧还伙同他人签订虚假用电协议,报销电子防控监控设备用电经费2808157.97元,用于个人消费等用途。

福田区检察院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以及对刘汉尧系黑恶势力“保护伞”的指控,全部被法院判决所认定。法院一审判决以贪污罪判处刘汉尧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以徇私枉法罪判处刘汉尧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日前,该判决已生效。

编辑 王雯

(作者:读特记者 上官文复 通讯员 汪林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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