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建议:让疫苗违法成本“再高一些”
人民日报客户端
2018-12-29 09:19

资料图。

12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分组审议疫苗管理法草案。

此前,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焦红在做草案说明时指出,疫苗是国家战略性、公益性产品,要对疫苗实行最严格的管理制度。参与分组审议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普遍认为,目前草案规定还不够严,呼吁将违法犯罪成本再提高一些。

明确责任,让谁都跑不了

疫苗关系重大,理应受到最严格的监管。

不过,在谢广祥委员看来,草案更多是从经济上处罚,仅第八十四条提到“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他认为,这对违法者的震慑力度不够,应对违法者涉及刑事犯罪的相应处罚作出具体规定。

草案第九章第六十一条规定:疫苗存在质量安全风险或者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质量管理存在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责任约谈、限期整改、责令召回等措施。副委员长武维华认为,这一条不够严格,不能迅速解决问题。他建议对此类情况责令停止生产和配送,已生产配送的应立即召回。

草案规定,入托、入学若未依规查验预防接种证,由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教育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卫小春委员认为处罚偏轻。而且由教育局给予学校警告,都是一个系统的,恐怕不能起到警戒作用。

李飞委员建议,要把所有参与者的责任搞得清清楚楚,主管部门谁也跑不了,研制生产单位谁也跑不了,流通运输单位谁也跑不了。

回应关切,需提高违法犯罪成本

据刘海星委员介绍,有关机构所做的舆情大数据分析显示,本次疫苗管理法立法,呼声最高的还是希望提高违法犯罪的成本。不过,刘海星委员表示,从法律草案第十章法律责任来看,感觉还没有能够体现出“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这样一个重要内容,建议再作进一步的修改完善,以更好地回应广大人民群众的关切。

草案第六十一条对严重违反药品质量管理规范的情况进行了相应的处罚规定,副委员长武维华认为,仅是整改不够,还要严肃追责,对情节特别严重者应永久吊销上市资格,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贺一诚委员希望在草案中强化许可持有人的投保责任,形成一种倒逼机制:保险公司可因该公司不符合、产品销售质量记录不好、生产有问题,不接受投保;而许可持有人一旦没有办法投到有关的产品责任保险,就不能再生产了,资格就要取消。同时,还要规定,投保的保险公司不仅要保之前的疫苗质量,还要保之后的质量。比如停止生产这个疫苗,但5年内有什么问题都要保,自然这个保费也会很高。

“‘最严’并不是一个口号,也不是一个原则写在这儿,应该通过这部法律把‘最严’的含义、‘最严’的威慑充分体现出来。”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委员马杰建议,涉及触犯刑法的要依法处置,涉及经济处罚也应该体现最严的标准。

疫苗管理法草案分组审议,委员:各地异常接种赔偿标准应统一

接种疫苗出现异常反应后的赔偿标准问题,成为常委会委员关注的焦点之一。

全国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谦指出,疫苗既保护受种者也保护广大公众,最重要的特征就是公平和可及,特别是规划免疫疫苗的实施,是一个保护公众利益的国家行为或者是政府行为。然而,由于受种者的个体差异,以及产品生物特性的限制,异常反应在所难免。

就接种后出现异常反应的赔偿标准设定,刘谦认为,草案对于接种异常补偿的描述仅仅是对补偿费用来源作了规定,并没有涉及补偿标准。建议对国家免疫规划的疫苗异常反应的补偿实行统一的标准,以取得更好的实施效果。

对此,庞丽娟委员直言,草案规定异常反应具体补偿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不同的省份,因为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补偿的办法特别是核心的补偿标准很可能会有不同,会导致实践中出现问题”。

李钺锋委员指出,以口服脊灰疫苗导致的疫苗衍生脊髓灰质炎病例为例,按照北京市的原“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计算,患者最多可得到约140万元补偿,而按照重庆的补偿办法计算,患者最多只能得到约60万元补偿,西部省份可能会更低,差距太大。“相同类型病例各省补偿金额差距较大,极易造成受种儿童家长非议,更可能导致持续上访等情况,引发社会矛盾。”李钺锋建议,全国统一制定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及标准,以免因补偿标准不一,诱发社会矛盾。

编辑 郑蔚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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