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妇地铁内乘手扶梯摔倒 9周胎儿不幸流产
2016-08-20 00:40

一次寻常的乘地铁经历,却让曾女士腹中怀孕9周的胎儿最终流产,而这一切竟祸起电扶梯的大件行李?

近日,曾女士在乘坐地铁4号线福田口岸站的电扶梯时,因前面的乘客未及时搬离大件行李而被堵在扶梯上并摔倒。其后,曾女士流产,并要求追究地铁公司的责任。港铁(深圳)对此回应称,事发时电扶梯运行正常。这起意外究竟该由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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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携大件行李阻塞扶梯出口致孕妇流产?

据潘先生和妻子曾女士描述,8月4日中午1点左右,他们在福田口岸地铁站打算乘坐地铁4号线,在搭电扶梯下行的时候,前面一名女乘客在到达地面时,一时间提不起自己的大型行李箱,导致后面的乘客被堵在扶梯出口处并相互推搡,曾女士夫妻俩也在推搡过程中被推倒在地。

据潘先生说,他们在混乱过后自行站了起来,曾女士当即感觉到持续腰痛、身冒虚汗,并发现脚部受伤,于是潘先生立即要求站务员打120电话并报警。站务员照做了,并留下了曾女士的身份证,为警方录口供做准备。

随后,潘先生陪同当时已怀孕9周的妻子前往医院,进行B超检查后显示已流产,此时据事发已过去几个小时。潘先生说,当时医生诊断曾女士因外伤导致流产。但记者要求潘先生提供病历时,他并未给予相关证明。

“最近为了这个事情,我们一家人都承受太多了。”潘先生说,妻子还在发低烧,每天都要去医院打针,到现在都花了5000多元。他要求港铁(深圳)赔偿10万元,包括医疗费、车费、精神损失费等,而港铁(深圳)在16日回复说,电梯正常工作,曾女士流产的责任只能由他们自己承担。

但潘先生坚持认为,港铁(深圳)没有尽到职责,由于福田口岸站人多,在电扶梯旁应配备工作人员进行疏导。“我自己会找律师代理,希望能够维权和追责港铁(深圳)。”潘先生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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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铁(深圳)回应称事发时电扶梯运行正常

港铁(深圳)公司称,8月4日13:10,福田口岸站5号手扶梯下行方向至站台,一名年轻女乘客和男乘客(同行乘客为家属关系)因前面中年女性乘客未及时搬离大行李致使出入口堵塞而摔倒。车站职员立即将摔倒乘客扶起,并第一时间协助乘客将大件行李拖离电扶梯出口。

13:13,两名乘客摔倒后发现无明显伤痕,女性乘客自述怀孕两个月,有保胎史,摔倒后感觉腰部后方位置不适,决定报警并呼叫救护车。随后警察将涉事携带大件行李乘客带到会展中心警务室调查处理。经过警察协商,该携带大型行李的女性乘客赔付了年轻女性乘客的所有医疗费用。

港铁(深圳)公司经过调查认为,事发时该电扶梯运行正常,事发系乘客前方的中年女性乘客携带过重大件行李未及时搬离电扶梯出入口所致,“我们会积极配合警方进行必要的调查”。

港铁(深圳)公司告诉记者,车站的电扶梯旁有提示牌,并不间断播放“抓紧扶手,靠右站稳”的提示音;在设置标志标识及防护立柱,提醒老人、小孩、孕妇、携带大行李等有需要的人士搭乘垂直电梯的同时,港铁(深圳)公司每年还多次进入周边社区和学校进行安全教育。

港铁(深圳)公司表示,“在2016年1月1日-8月14日期间,在电扶梯上发生的意外事件共75件,全部为乘客自身原因导致,无设备原因导致意外发生,其中59%为50岁以上的中老年人,由于没有扶好站稳或携带大件行李导致意外发生。” 

律师说法:地铁公司需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广东俨道律师事务所民事部律师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地铁公司作为地铁的运营单位,应当对站内乘客的人身和财产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禁止《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所规定的物品进站乘车。否则,应当对因此造成的损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包括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但在侵权行为由第三人实施的情况下,地铁公司仅需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知多D

《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以及第三款规定,禁止携带重量超过30公斤或者外部尺寸长宽高之和超过1.6米的物品进站乘车。携带前述物品的,运营单位应当拒绝其进站乘车或者责令其出站。 

来源 报业集团旗下媒体

实习编辑 啊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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