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评 | 比起提高个税起征点,更引人注目的是公平
读特评论员 赵强
2018-06-19 23:58

6月19日,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这次个税改革是1980年出台个税法以来的第七次大修,包括对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费等四项劳动所得实行综合征税;个税起征点由每月3500元提至5000元,子女教育支出、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等在税前列支,并还将扩大3%、10%、20%三档较低档税率的级距,被业内认为是“一次根本性变革”。

李克强总理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增加子女教育、大病医疗等专项费用扣除,合理减负,鼓励人民群众通过劳动增加收入、迈向富裕。”这个“政策红包”,不但很快就要兑现,而且还超过人们预期。

关于这一次个税法修订,其亮点已经有很多评论给出了解析,一言以蔽之,“根本性变革”不单是提高了个税起征点(个税免征标准),更重要的是,所有亮点都闪烁着“公平”二字。

公平税负,是现代税收的重要原则,曾被亚当·斯密列为税收四大原则之首,是指国家征税要使每个纳税人承受的负担与其经济状况相适当,并使各纳税人之间的负担水平保持平衡。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是“94税改”后由个人收入调节税、个人所得税修改合并而来的,从这个历史沿革中可以看出,个人所得税除了承担为国家增收财赋的职能之外,也承担着调节收入差距、促进社会公平的功能。但由于采用的是分类征收模式下的超额累进与比例税率并存的税率,在公平税负方面,兼顾的并不够好。

在收入相同的纳税人其税负相同的横向公平,与收入不同的纳税人税负不同的纵向公平的两个方面,现行的个税税制都表现得有所欠缺。例如,有多个税收来源与收入来源相对单一的纳税人,收入虽然相同,但前者却有可能因为可以分别按照不同税目多次扣除免征额,不纳或少纳税,而后者则因免除额少而多纳税。再如,因为没有必要的专项费用扣除,家庭负担不同的人,也要承担相同的税负,虽然收入相同,但个人的税负不同,实际上也是不公平的。而且,近年来的税收数据也表明,收入来源少的工薪阶层正在成为个税的纳税主体,而收入来源多的高收入群体却缴纳较少的个税,这种不公平的现象,也背离了个税开征时希望实现的“低收入者不交税、中等收入者少交税、富人多交税”的目的。

此次个税法修订被普遍肯定,不仅在于提高了起征点,减轻了广大中低收入者的负担,更在于通过增加专项费用扣除、对部分劳动性所得实行综合征税等措施,逐渐消除导致横向与纵向税负不公平的税制因素,让公平税负在个人所得税中也得以体现,让人民群众既有获得感,也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此次个税改革的另一大亮点是,首次增加了反避税条款。这也是旨在公平税负,主要针对个人不按独立交易原则转让财产、在境外避税地避税、实施不合理商业安排获取不当税收利益。往后,明星在所谓的“避税天堂”设立工作室避税的招数可能不那么管用了。

的确,个税起征点的提高,很重要,能让人民群众有更直接的获得感。而距离上一次提高起征点,已经足足时隔七年,相较于七年前的物价、房价,想必会有不少人会感叹,如何才能让起征点的调整更加与时俱进,这其实也是公平税负的一个方面。

编辑 夏岩青

(作者:读特评论员 赵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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