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朋友圈说这样的话,后果很严重!有人被行拘……
网信广东
2018-04-23 19:32

很多人认为,在微信“朋友圈”中发的信息,只有自己的朋友才能看见,便可以无所顾忌。

近日,南雄发生一起在微信朋友圈辱骂交警被拘留的事件。

4月19日16时左右,南雄市公安局网警中队在日常工作中巡查发现,一网民在微信朋友圈中发布了一条辱骂该局交警的图文信息,性质较为恶劣。网警中队立即组织办案民警展开调查,并迅速确认了该微信账号拥有者的真实身份为朱某平(男)。

4月20日上午9时许,网警中队民警在镇郊派出所民警的配合下,依法将正在交警雄州中队接受违章处罚的朱某平传唤至办案中心询问调查。

据调查,朱某平4月19日下午在未戴安全头盔且未携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摩托车外出,在省道S342线黎灿学校路段被正在执勤的交警查获。执勤民警依法对其未戴安全头盔、未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罚。朱某平对交警的处罚不服气。为了发泄自己的不满,他在自己的个人微信号微信朋友圈里,发布了一条带辱骂交警言论的图文信息。

面对民警的询问,违法人员朱某平对其在微信朋友圈发布辱骂交警图文信息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朱某平的行为已构成其他寻衅滋事。日前,南雄市公安局已依法对朱某平作出了行政拘留的决定。

公安机关提醒广大网民:网络并非法外之地,网民在网络或自媒体上发表言论应慎重,千万不要挑战法律的底线!


更多案例:

女子微信群里发泄不满,结果遭起诉

2017年11月,李某因公事在群内发泄不满,并用恶劣语言针对公司总经理何某(男性)。杨某作为何某秘书,见状后对李某进行劝解,并在群里发出一条“做人,少记仇,多记好”的链接。随后,李某在群内发出“有的人躺着说话不腰疼,拿着别人的钱花着,说些冠冕堂皇的话,同吃一口饭,同睡一张床,说话同口气,品行连×都不如……”

李某没想到,杨某以李某在微信群内公开诽谤侵害其名誉权为由,将李某起诉至西安市未央区法院,要求李某在微信群内公开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其名誉,并要求李某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虽未指明对象  但可认定造成不良影响

近日,西安未央区法院未央宫法庭开庭审理该案。庭审中,李某辩称其并未指名道姓针对原告杨某,杨某纯属小题大做,对号入座。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在微信群所发布的言论虽未直接指明对象,但结合信息发出时间段,回应内容及聊天对话人,可以认定李某的言语系针对原告杨某。李某针对杨某的言语具有侮辱诽谤性质,该微信群内有近50余名成员,且均为杨某、李某同行业的经理人及熟人,具有特定性,李某的言语具有公开性,一定范围内对杨某的名誉造成不良影响,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杨某的社会评价,李某的行为构成侵权。

法院最终判令,被告李某在“××文化项目股东群”公开向原告杨某赔礼道歉。另外,考虑到微信群的受众范围有限,不如微博或网络论坛受众面宽泛,对于原告杨某主张精神损失抚慰金部分酌情予以支持100元。宣判后,原、被告均未上诉。

法官释法:公共空间 口无遮拦要担责

办案法官方圆说,《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有哪些呢?《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合并适用”。

“言论自由不是情绪宣泄自由,无论在现实社会或者网络世界,针对他人或特定群体发布不当言论,如果僭越法律红线,符合名誉侵权构成要件,将会涉嫌违法。”方圆说,本案中,李某为自己的口无遮拦付出了代价,不但要向杨某公开赔礼道歉丢了面子,还要付出金钱损失,可谓得不偿失。

微信群“乱说话”,后果很严重

正所谓“祸从口出”。随着微信的普及,各种不同人际、圈子组成的微信群越建越多。近年来,因为在微信群“乱说话”而惹上名誉侵权的诉讼也屡见不鲜。之所以产生这种现象,一个重要原因在于某些人认为微信群这样的网络世界是虚拟空间,言论不受约束。其实,纵然是属于特定圈子“自留地”的微信群,本质上也属于公共空间的范畴。无论是传统社会还是新兴的网络空间,对他人都不能以言语辱骂、讽刺等形式来侵犯名誉。根据我国法律,在网络空间里辱骂、讽刺他人如果符合名誉侵权的构成要件,同样会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正如办案法官所言,希望通过这起鲜活的案例提醒广大网友、群友,应该认识到网络世界并非法外之地,不负责地任性发布诋毁他人的言论,轻则承担民事责任,重则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编辑 林捷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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