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十多种行为是“雷区”,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不可碰
读特记者 庄瑞玉
2018-04-08 16:37

擅自提前考试开始时间、推迟考试结束时间及缩短考试时间的、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考察、体检过程中参与作弊的……招聘工作人员的事业单位要注意啦,这10多种违纪违规行为的性质不同处分的严重程序也不同。近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中有关招聘工作人员违纪违规的行为进行专门解释。

据介绍,《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第十六条:招聘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给予处分,并停止其继续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招聘工作:

擅自提前考试开始时间、推迟考试结束时间及缩短考试时间的;

擅自为应聘人员调换考场或者座位的;

未准确记录考场情况及违纪违规行为,并造成一定影响的;

未执行回避制度的;

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招聘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给予处分,并将其调离招聘工作岗位,不得再从事招聘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者在考试、考察、体检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在保密期限内,泄露考试试题、面试评分要素等应当保密的信息的;

擅自更改考试评分标准或者不按评分标准进行评卷的;

监管不严,导致考场出现大面积作弊现象的;

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影响的;

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编辑 耿超逸

(作者:读特记者 庄瑞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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