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人怎么保护胎儿权利?
刘云生
2020-11-24 08:26

胎儿到底算不算人?如何保护胎儿权利?从文化、历史角度而论,这几乎是一个无解的永恒难题,涉及到一个民族、一个时代的文明程度和道德高度。

《民法典》第16条规定:凡是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 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这里所谓“视为”,就是法律拟制:只要胎儿生下来活蹦乱跳, 知道又哭又叫找奶吃,那他在母体里的时候,就算是“人”了,就能继承遗产。这种拟制第一次让胎儿获得了可能的法律地位,是中国民事立法的重大进步,代表了民法典可贵的生命立场。

《民法通则》 时期, 民法没有界定胎儿的法律地位,只是技术性地确立了胎儿向婴儿转换的标准:“出生”。 所谓“出”,是指脱离母体;所谓“生”,是具有独立的生命体征。

但这个标准在价值上和逻辑上存在问题:价值上,胎儿只要还没脱离母体,那就不是民法上的“人”, 不享有独立的法律人格;逻辑上,既然不是“人”,也就不享有法律人格,不受法律的强力保护。

《民法典》的进步意义有多大?2010年9月,江西丰城市一位即将临盆的孕妇遭遇车祸, 自己没受什么伤, 但腹中胎儿却因此死亡。后来,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了医疗费、 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损坏赔偿费。特别是对胎儿死亡提出了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两项诉讼请求。法院支持了孕妇本人的各项赔偿请求。对于胎儿权利的请求,法院判决结果是:不予赔偿——因为胎儿还不是“人”,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既然还未“生”,就不存在所谓“死”。

胎儿到底算不算人?如何保护胎儿权利?从文化、历史角度而论,这几乎是一个无解的永恒难题,涉及到一个民族、一个时代的文明程度和道德高度。

中国古代如何解决这一难题?在早期文明中,谈不上对胎儿利益的保护,道德、法律双向关注的是对婴儿权利的保护。

婴儿权利的保护也经历了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可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杀首子。 纵观人类进化史,世界各地都存在过“杀首子”残酷习俗。我国早期的少数民族、迦太基人、腓尼基人都有过这种“人祭”的历史,将头胎子女杀掉敬奉神灵。

最有名的例子就是齐桓公时期“三邪”之一的易牙,杀掉自己的儿子,蒸熟了献给齐桓公,赢得了齐桓公的绝对信任。实际上,按照史料,在易牙之前,被奉为仁君典范的尧也杀过自己的大儿子,所以庄子斥之为“不慈”。

为什么要杀首子? 敬奉神灵只是表面的解释。 真正的原因是为了保障丈夫血统的纯粹性:杂婚制时代,男女关系开放度很高,男性娶妻回家,所生的第一个孩子极有可能不是自己的。为了确保血缘正统,杀掉头胎就成了自然的选择。

但通过杀害生命确保血缘正统,无论理由有多正当,也显得残酷寡恩,所以,就抬出神灵来遮盖掩蔽。

第二个阶段,男女有别与分居拜庙。为了终结杀首子的野蛮习俗, 孔子提出了男女大防理论。这理论今天成为笑点,但回归历史,孔子是一个爱心满满的人,他通过男女自然禀赋进行角色定位、科学分工、分类管理,通过物理区隔来净化男女关系。

男女有别的标志就是帷帘。那时候没QQ 聊天,更没有表情包。男女垂帘而对,但闻其声,不见其人。这妨碍了男女的自由交流, 但正是这道帷帘筑起了生命的屏障,保全了无数婴儿。

再后来,汉族文化又产生了一种仪式:分居拜庙。新郎迎娶新娘后不是夫妻双双把家还,不是三拜之后进洞房。而是把新娘送到特定的地方静养,三个月后,新娘没有怀孕的迹象,才由新郎接进祖庙,拜见列祖列宗,然后回家拜见公公婆婆。从这一天开始,新娘才正式成为夫家一员。

第三个阶段,法律、宗教共同维护胎儿生命权利。到了中古时期, 文明进化到了第三个阶段,不仅对婴儿进行保护,对胎儿权利也倾注了更多的人道呵护。无论是宗教传统,还是法律规范,抑或是人伦法则,都不同程度地将胎儿视为“人”并给予最严格保护。

唐代虢州刺史袁郊的《甘泽谣》记叙了一起医疗事故:一个孕妇患上蛊症,腹腔长了寄生虫。医生犯了经验主义错误,用芫花酒杀虫, 导致孕妇和腹中两个胎儿全部死亡。一尸三命,这医生后世遭了报应,投胎成为卑贱的女仆,这就是著名女侠红线女。

因果报应虽然属于民间的想象、附会,但也传导了民间的道德立场:胎儿就是一个“人”,不得伤害、残害!

从法律层面而论,依《唐律疏议》,孕妇求医,医生故意不依方配药,导致胎儿死亡,那是故意杀人,后果很严重:死刑;如果不小心,也是过失杀人,两年半徒刑。即便孕妇、胎儿都好好地没事,医生也要杖六十。

古代刑罚中还有一个法则:孕妇犯罪,不得拷讯,必须等到“产后百日。”这一法则从南北朝时期一直沿袭到清代。如果无视法律拷讯孕妇,官员得挨板子;如果导致孕妇流产,不是丢官,就是入狱。《唐律疏议》规定:如果执法者违法拷讯,导致孕妇受伤,比照斗殴杀伤论罪;如果导致胎儿死亡,比照过失杀人论处,判处徒刑两年——这里所谓过失杀人之“人” ,显然是指胎儿。

为什么会如此规定?清代著名律学家沈之奇的解释很有人情味:产前不行刑,是为了保护胎儿;产后百日行刑,是因为母亲哺育三个月后,婴儿才能够自主延续生命。

(作者系广州大学法学院教授 不动产研究院研究员)

编辑 高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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