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将建动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比例制度
记者 李舒瑜
2016-06-22 1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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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将建立动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比例制度,在保障残疾人权益的同时,也能减轻企业负担。《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草案)》6月21日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议审议。

新规划设置报刊亭 15%以上安排残疾人就业

截至去年底,我市共有持证残疾人18000多名。此次立法,旨在进一步健全残疾人的制度保障,在康复、教育、就业、社会服务等方面作出更全面的规定。

《办法(草案)》专门规定,新规划设置的报刊亭零售点或者是经营期限届满的已有报刊亭零售点,或将按不低于15%的比例安排户籍残疾人就业。在康复服务建设方面,《办法(草案)》规定建立和完善市区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并鼓励、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康复服务机构;三级综合医院和具备条件的二级综合医院,应当设立康复医学科,基层医疗服务机构应当逐步提供基本康复医疗服务。市政府要将有关康复医疗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

符合规定的残疾学生不得拒绝招录

《办法(草案)》规定,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接收能够适应普通学校学习生活,且符合在深就读条件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本市户籍残疾适龄儿童、少年不能适应普通学校学习生活的,特殊教育学校应当予以接收。符合国家规定录取的残疾考生,普通高级中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录。

企业按0.5%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为充分保障残疾人就业,我市自1998年起实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和征收就业保障金制度。广东省规定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比例为1.5%,而我市执行的一直是0.5%。

市法制办相关负责人表示,深圳是一个移民城市,残疾人数量相对较少,从我市多年的实施情况看,现行比例已能够满足本市残疾人就业需求。他算了一笔账,预计2014年至2020年7年间我市征收的残疾人保障金累计达到90多亿元,而支出测算仅为29亿元,结余较多。因此,《办法(草案)》从立法上明确我市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比例为0.5%。

 为避免造成资金闲置,《办法(草案)》并未按照当前省相关办法规定的按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80%计算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而是授权市政府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和就业保险金结余情况确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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