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鹏飞 | 新时代意识形态治理的内在逻辑及其统一

深圳社会科学

04-18 09:36

新时代意识形态治理的

内在逻辑及其统一

作者 | 贾鹏飞

上海交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长聘教轨副教授

法学博士,硕士研究生导师

本文原载《深圳社会科学》2024年第2期

摘  要

意识形态治理理念的提出与运用是新时代意识形态建设取得重大成就的重要原因。对新时代意识形态治理的把握要求揭示其内在逻辑。如果说理论权威与制度权威的形塑是意识形态治理核心思路的双重表征,意识形态秩序的维系需以意识形态的权威性为支撑,资本主义、流动的网络空间和信息化媒介是影响意识形态稳定性的时代因素。理论权威与制度权威需相互配合、相互调适,以影响社会意识形态的秩序。澄清“制度从属论”“思想自由论”“制度不变论”以及“制度庸俗论”的多层认识误区,则是辩证把握意识形态治理内在张力的必然要求,阐明这些观念误区以便以科学的思维安置好理论权威和制度权威的关系。马克思主义对思想上层建筑与政治上层建筑价值立场上的一致性、作用机制上的贯通性、着力方向上的共同性的系统阐释,提供了意识形态治理理论权威与制度权威有机统一的根本理论依据。

[关键词] 新时代;意识形态治理;理论权威;制度权威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新时代以来我国在意识形态建设诸方面取得了重大成就,推动意识形态领域形势发生了全局性、根本性转变。这些成就的取得源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意识形态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坚强领导,得益于以意识形态治理理念指导国家意识形态建设。解码新时代意识形态建设成功之道,要求深刻把握新时代意识形态治理的内在逻辑。

理论权威与制度权威:新时代意识形态治理核心理路的双重表征

(一)意识形态秩序的维系需以意识形态权威为支撑

任何一种组织形式都是一种秩序安排,秩序的生成源于一定的权力支撑,而秩序的稳固离不开必要的权威基础。恩格斯在驳斥反权威主义者意图在现存社会状态下消灭一切权威的荒谬想法时,通过例举社会大生产的有序分工、机器大工业的有序生产以及革命胜利后政权的巩固都需要权威的必备保障,揭示了权威的内涵及其与权力和秩序的内在关系。他指出:“权威是指把别人的意志强加于我们;另一方面,权威又是以服从为前提的。……联合活动、互相依赖的工作过程的错综复杂化,正在到处取代各个人的独立活动。但是,联合活动就是组织起来,而没有权威能够组织起来吗?”

权威本身暗含着权力的底蕴,权威之所以能够出场,之所以具备贯彻特定意志的力量,在于背后权力的强制性保障,一定的权力构成了一定秩序的来源。从另一维度看,权威还意味着服从,权威因而构成一种秩序得以维系的基础,在此意义上,权威是一种被普遍认可的合法性权力。概言之,权威的本质是沟通贯彻权力的主体的意志与自觉承认此种权力的接受者的意志的有效中介,它表征的是接受主体对实施主体推行的权力及其合法性的积极承认和认同,也即,权威是对权力力量的自觉服从。在此意义上,权威的形成与作用发挥一定是各方共识的结果,能不能取得共识,决定了权威有没有效力、有多大效力。而权威效力的程度又决定了秩序平衡的效果,权威在秩序的塑造与维系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正如亨廷顿所指出的:“人当然可以有秩序而无自由,但不可能有自由而无秩序。必须先存在权威,而后才谈得上限制权威。”

“意识形态权威实现意识形态秩序”是国家意识形态建设理念必须遵循的基本逻辑。所谓意识形态秩序,指的是活跃于意识形态领域的不同价值立场的意识形态在重大的公共性问题上持有必要的价值共识和价值取向,以及建立在此基础之上而形成的各意识形态之间和谐有序的相处状态。意识形态秩序的打造依赖于国家与社会当中各方权力主体的思想共识与价值共识,而共识意味着对意识形态秩序的肯定与接受,意味着对国家意识形态权威地位的认同。这说明,只有具有权威地位的国家意识形态,才具备形塑良好意识形态秩序的现实条件。那么,应当如何理解国家意识形态权威?结合权威所具有的对权力服从的意涵,可知国家意识形态权威指的是对国家意识形态在意识形态领域的主导地位,以及推动国家意识形态出场并维系其主导地位的国家权力力量的承认和服从。这意味着,权力主体不仅要打造系统的意识形态来表达利益诉求,而且还要形塑一整套的制度规则来确保意识形态的权威地位。

(二)影响意识形态秩序稳定性的时代因素

既然意识形态秩序的良好生态依赖于国家意识形态权威的持续性葆有,那么,造成意识形态秩序不稳定性因素的增加,势必要求国家意识形态权威塑造理路的与时俱进。从大的历史背景看,社会多元利益主体的兴起以及随之产生的各种价值取向相异的社会意识形态,深刻改变着意识形态领域的秩序格局。从纵向来看,社会阶层的分化甚至在某些方面的对立会折射到意识形态领域中来,不同的阶层因利益所得与利益诉求的不同,对代表其利益的意识形态需求也不同。从横向来看,不同行业、地域的社会利益群体都可能产生自己的意识形态,即便尚未产生,他们也会选择符合其利益诉求的既有的社会意识形态来表达意愿,而这些社会意识形态相互之间存在矛盾甚至冲突在所难免。当然,各种社会意识形态与国家主导意识形态之间的关系也十分复杂,一些极端社会意识形态从来就没停止过对主导意识形态的攻击和诘难,而政治立场较为平和的社会意识形态也与主导意识形态之间存在张力,上述情况表明,在国家意识形态的权威地位受到冲击,对多种意识形态有效引领整合式微的情况下,既有的意识形态秩序存在分裂和崩塌的风险。

如果说不同意识形态之间的思想交流与交锋是左右意识形态秩序的最大变量,那么,三类物质性力量的强势介入更加剧了理顺不同意识形态之间思想关系与价值关系的难度。其一,从异质性意识形态的产生和影响来看,最大程度地实现自我增殖和追求剩余价值的资本逻辑已成为消解国家意识形态所倡导的价值观念吸引力的重要因素。例如,资本逻辑通过制造“虚假需要”的消费主义意识形态,广泛散播个人主义与拜金主义的价值理念,宣扬娱乐至死和游戏人生的生活态度,不断蚕食着人的自由自觉的主体意识。齐泽克不无深刻地指出这种恋物癖幻觉的实质,即“意识形态不是用来掩饰事物的真实状态的幻觉,而是用来结构我们的社会现实的(无意识)幻象”。其二,从意识形态活动的场域来看,缺场的网络空间的流动特质与意识形态秩序的相对稳定性要求相悖。所谓缺场的网络空间,指的是社会个体和群体在隐匿身份和实际存在形式的情况下,参与了不受地方性条件和制度规定限制的网络活动而形成的网络空间。缺场的网络空间的存在无疑为部分社会意识形态的杂音宣泄提供了新的场域。其三,从意识形态的现代传播来看,信息化时代的媒介已成为意识形态调控社会微观权力系统不可或缺的力量。汤普森认为,大众传播在时间与空间两个维度延伸和拓展了支撑统治关系的有意义的象征形式(文化形态的意识形态)的覆盖范围,在此意义上,现代社会中的意识形态分析必须把大众传播的性质与影响放在核心位置。

(三)理论权威与制度权威的新时代出场

可以看出,影响意识形态秩序的社会历史环境的变更,必然要求国家意识形态权威形塑理念的及时调适,即以理论权威与制度权威的相互配合与相互补充合力完成。所谓理论权威,指的是各社会意识形态在与国家意识形态交流交融交锋的过程中逐渐形成的,对国家意识形态凝聚社会思想共识和价值共识能力的肯定和认同。在这里,“肯定”意味着对国家意识形态不持有排斥的态度,而“认同”意味着愿意以国家意识形态倡导的思想观念和价值理念为实践遵循。就国家意识形态与社会意识形态的互动关系而言,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是为了理顺不同社会意识形态之间的关系,国家意识形态介入到价值立场不同的社会意识形态之间的争论当中,提供符合各方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要求的第三种方案,引导争论的双方朝积极的方向努力;二是国家意识形态作为协商对话的一方主体与社会意识形态展开互动,在各方关心问题的解惑和解决中凸显“主义”的引领力量。

所谓制度权威,指的是各社会意识形态对国家所制定的、用以维持意识形态秩序良好生态的一系列规范性法律规则的自觉服从。在这里,制度权威对于国家意识形态权威的建设至少有三大功能。其一,有效的制度能够矫治资本、网络和媒介对国家意识形态所倡导的思想和价值观念的消解现象,即通过规范社会意识形态的“出格”行为,落实意识形态秩序基本稳定的底线要求。其二,制度还可以为不同意识形态之间的交流建构起公平规范的对话机制,逐步消除暴力语言和道德绑架等极端的言说方式,促进相互理解乃至合作。其三,“一个制度要运行起来,必须与社会成员进行互动,了解他们的需求,并做出相应的回应”,这意味着,在制度的创设中尽可能地兼顾各种意识形态的合理诉求,为各种社会意识形态表达自身需求提供一套程序化、法治化的规范化渠道,将有助于国家意识形态思想共识与价值共识凝聚能力的提升。

理论权威与制度权威内在张力的表现形态及可能产生的认识误区

以理论权威与制度权威的相互配合来构筑国家意识形态的权威地位是新时代意识形态治理的核心理路。然而,两种权威并不天然地成为一个整体,二者之间存在理论张力与实践张力。对这些内在张力的非辩证把握容易陷入“制度从属论”“思想自由论”“制度不变论”以及“制度庸俗论”的认识误区之中,阐明这些误区生成的观念根源,有利于以科学的思维安置好理论权威与制度权威的关系,更充分地发挥二者相辅相成的国家意识形态权威塑造功用。

(一)“制度从属论”

从理论权威与制度权威在国家意识形态权威塑造中的地位来说,观念性力量的强化固然居于主要矛盾位置,但也不能把制度权威仅仅视为理论权威的“附加产品”,以“制度从属论”淡化制度权威的存在意义。从本体层面来说,意识形态作为一种调节不同利益群体利益关系的价值观的理论体系,其最为核心的着力方向是强化观念层面的思想回应现实、价值引导现实的能力,理论权威的打造在整个意识形态建设体系中始终处于核心地位。但是,如果从价值论的视角来考察,制度权威在一定程度上构成了理论权威形成和落地的先决条件,在宽泛意义上可以认为“思想和意识形态是很重要的,制度在决定它们有多大的重要性时起主要作用”。制度权威之所以具有如此重要的价值,根源在于意识形态活动的思想生态已发生天翻地覆的变化。在资本逻辑的蔓延、网络空间的延展以及媒介力量的扩张的历史条件下,获取人心的思想观念力量的凝聚路径更新必须要求制度的介入。正如汤普森所指出的,现代社会文化形态的意识形态,即“象征形式的生产、构建或使用,以及象征形式被接收它们的主体的解释,都典型地包罗着各自规则、规章或常规惯例的应用”。这深刻表明,理论权威的确立需要必备的制度权威的辅佐和帮助。实际上,制度能够规避某些物质性力量对意识形态领域的越界干涉而保持意识形态领域秩序的基本平稳,能够通过明确各意识形态之间的议事章程和权利义务使得思想论争更加规范化,同时,制度对所有社会意识形态及其背后的权力力量的平等适用原则也会彰显国家意识形态所倡导的公正价值观。由此可见,绝不能认为制度可有可无,制度权威无关紧要。

(二)“思想自由论”

从理论权威与制度权威在具体实践中的分寸把握来说,应当鼓励社会成员在有关法律和规章允许的条件下积极参与到意识形态思想共识和价值共识的讨论和凝聚当中,但也要警惕打着“思想自由”的幌子把合法的制度管控替换为“制度压制”的误导性言论。在这里,对制度“管控”与制度“压制”不同本质的区分是回击“思想自由论”的关键。制度“压制”,指的是用强力的方式禁止不同于国家意识形态的声音的出现,以迫使社会成员非自愿地认可国家意识形态的绝对权威地位。马克思在批判普鲁士的书报检查制度时,一针见血地指出了制度“压制”的意识形态包装策略、存续策略与价值指向。普鲁士的书报检查令承诺不阻碍人们之间的交流以探讨真理、不限制思想人士的合法言论、不干涉书籍的自由流通,质言之,制度“压制”俨然成了思想自由的必要保障。然而,当检查令遭遇社会成员的诘难而被迫让步时,它就牺牲人(指的是法律的执行人员)这个工具,而保全事物本身,即制度。这样就会转移从表面看问题的公众的注意力,而虚伪自由主义的手法通常来说总是这样的。马克思进一步指出了这种“自由”的“压制”本性,“一片灰色就是这种自由所许可的唯一色彩。每一滴露水在太阳的照耀下都闪现着无穷无尽的色彩。但是精神的太阳,无论它照耀着多少个体,无论它照耀什么事物,却只准产生一种色彩,就是官方的色彩!精神的最主要形式是欢乐、光明,但你们却要使阴暗成为精神的唯一合适的表现;精神只准穿着黑色的衣服,可是花丛中却没有一枝黑色的花朵”。由此可见,制度“压制”不是要确立制度权威,而是推行制度权威主义。

与制度“压制”的本质全然不同,制度“管控”的基本逻辑是通过必要的管理手段对干扰意识形态秩序塑造的因素的控制,来营造不同意识形态之间开展理性交流的良好生态,并在此基础上寻求最广泛的思想共识和价值共识。这标记了“管控”与“压制”的两点区别。在价值取向上,“管控”的目的也是确立国家意识形态的权威地位,但这种目的的达成不是牺牲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来满足统治集团的特殊利益,不是把人当作历史的工具,而是以最广泛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的最大程度满足为价值基点,这符合历史唯物主义所揭示的现实的人是自身的出发点和归宿的理论逻辑。在实践运作上,“管控”不是如“压制”一般剥夺社会成员的意识形态建设表达权和参与权,而是在制度约束下预防物质力量的越界行为、明确社会成员的权利边界,并积极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加入到国家意识形态的建设中来。就此而言,“管控”具有控制与服务两大功能,“控制”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凝心聚力,以服务共同利益的最大化,进而形塑和巩固国家意识形态的权威地位。总之,加强意识形态控制是任何一个政权维护自身统治所必须做的事情,否则就是不负责任。但又不能简单地采取阻隔反对声音的权威主义旧路,而应该灵活地将法治、管理等手段吸纳到权威中来。

(三)“制度不变论”

从理论权威的易变性特征与制度权威的稳定性特征来说,制度的更新往往滞后于思想的变化,制度权威的现时确立不代表它可以一劳永逸地维持下去,制度本身也有一个限度问题。换言之,制度之于国家意识形态权威并不总是发挥积极作用,因而应当保持清醒的认识以避免陷入“制度不变论”的窠臼当中。在理论逻辑层面,从国家意识形态权威遭遇挑战及其回应的过程来看,首先是意识形态舆论场短期内频繁出现了攻击国家意识形态的新的异质性言论,或者是旧有的思想沉渣在特定的社会热点问题的刺激下,借助新的话语包装形式再次登场,使得国家意识形态既有的理论辩护能力有所式微,理论权威受到挑战;进而意识形态主管部门一方面以思想的再创新来回应、批判和引导新的异质性言论,一方面甄选出与国家意识形态政治立场完全相悖、对政权合法性意图釜底抽薪的思想言论,以及为这些言论提供物质支持的背后力量;最后,以新增的难题为焦点,检视已有制度在应对层面的漏洞和不足,在承继原有制度合理性的基础上增设富有针对性与实效性的创新性制度,以再次夯实国家意识形态的制度权威。上述过程表明,制度的更新往往落后于思想的变化,而思想的不断变化必然要求打破“制度不变论”的迷思。

在历史逻辑层面,当代中国社会思想领域的复杂态势给传统既反对“左”又反对右的理论权威保持经验提出了改进升级的时代任务,因而抵制“左”和“右”的传统制度设计也应及时调适创新,制度权威在思想极其复杂背景下的稳定性正变得愈发“脆弱”。作为社会阶层分化、利益分化与主观阶级认同矛盾的反映,中国社会涌现了新自由主义、新“左派”、民主社会主义、民粹主义、历史虚无主义、新权威主义等各种各样的社会思潮。然而,传统区分“左”和“右”的标准已不能完全适应上述社会思潮的分析。“左”和“右”的判准有三个维度:一是在社会发展路线上,“超越”当前历史阶段视为“左”,“落后”则视为“右”;二是在对待国家发展路线的态度上,反对改革创新的视为“左”,主张“西化”的视为“右”;三是在社会结构性矛盾的解决思路上,“保守”的视为“左”,“激进”的则是“右”。通常来说,人们习惯以对待改革创新的态度来区分不同社会思潮的政治取向,这一依据可以适用于绝大多数思潮。但是,新权威主义既不反对改革创新,也不倡导“西化”,如果依据其在社会变革上的渐进思路的保守性特征而简单地贴上“左”的标签,则会打击社会成员参与共同问题讨论的积极性。这表明,制度应该规范什么、引导什么、提倡什么,正被急速变化的社会思潮及其错综复杂的关系所规定,制度权威只能保持动态的稳定,而这种稳定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制度的精准创新来维持。

(四)“制度庸俗论”

从理论权威的“主义”辩护功能与制度权威的“问题”规避功能来说,创设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规避反对“主义”的极端思想言论和价值观念向社会公共空间的渗透,是为了保障国家意识形态与社会意识形态有序地展开交流,因而问题的制度约束是由“主义”的需要决定的,“脱离‘主义’来谈‘问题’,会因为缺乏政治大局观而陷入盲目”,从而滑向“制度庸俗论”。在功能层面,制度说到底是为了解决意识形态秩序遭遇的问题而产生的,针对问题的不同类别、表现形式以及作用机制,可以在微观上创设出适用于不同情况的制度,以便充分发挥制度维持意识形态秩序的工具性价值。但是,在性质层面,指导制度形塑的理论思维、价值取向却是由思想性的“主义”决定的。一方面,国家意识形态所蕴涵的理论思维尽管不能直接参与到具体制度的形塑中来,但却可以为制度的设计提供思维方式的指导;另一方面,科学有效的制度必须首先是以人民为中心、以人民为本的制度,各种具体制度不能仅仅专注于问题的解决,也要把公正的价值取向贯彻进制度的创设过程、融汇进制度的呈现形态之中。邓小平曾经指出:“我们忙于事务,不注意学习,容易陷入庸俗的事务主义中去。不注意学习,忙于事务,思想就容易庸俗化。”借此来分析意识形态制度权威,如果只是关注于制度工具性价值的实现而忽视制度本身的价值性诉求,那么,就会陷入到制度制造的“事务主义”中去而导致制度的“庸俗化”,而制度的“庸俗化”潜存着割裂理论权威与制度权威的风险。其实,制度本身的工具性价值不是没有限度的,意识形态领域新情况的出现从根本上说是经济基础历史变化的反映,例如,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背景下,制度不可能把资本完全隔离在意识形态领域之外。因此,在拒绝制度“庸俗化”的同时,更加强化理论权威对资本力量的引导功能。

理论权威与制度权威辩证统一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根据

上述分析表明,理论权威与制度权威在合力形塑国家意识形态权威的过程中存在着不同层面的内在张力,而要实现对这些张力的辩证把握、规避可能产生的认识误区,需要在更深的层面寻找两者关系辩证统一的理论依据。在马克思主义的思想框架内,表征观念性力量的理论权威与表征物质性力量的制度权威二者之间的关系,在本源意义上可以还原为思想上层建筑与政治上层建筑之间的辩证关系。对思想上层建筑与政治上层建筑关系的把握,又应当从抽象与具体两个向度展开分析。

(一)思想上层建筑与政治上层建筑具有价值立场上的一致性

在抽象层面,政治上层建筑的内涵指的是建立在社会经济基础之上的,构成社会政治结构的各种要素的总称,政治上层建筑与思想上层建筑呈现相辅相成的存在关系。历史唯物主义认为,“每一时代的社会经济结构形成现实基础,每一个历史时期的由法的设施和政治设施以及宗教的、哲学的和其他的观念形式所构成的全部上层建筑,归根到底都应由这个基础来说明”。社会经济结构以共同的价值立场把政治上层建筑与思想上层建筑联结起来。所谓共同的价值立场,指的是维系特定社会经济结构下特殊利益集团的利益获取的长期性,如恩格斯所言,“迄今存在过的联合体,不论是自然地形成的,或者是人为地造成的,实质上都是为经济目的服务的,但是这些目的被意识形态的附带物掩饰和遮盖了”,而掩饰与遮盖的策略是通过国家制度、法的体系、各个不同领域的意识形态观念的独立性的历史外观,来迷惑大多数人。共同的价值立场意味着二者之间价值取向的可通约性,正是这种可通约性内在地要求二者彼此之间相互扶持。一方面,思想上层建筑蕴涵的思想性要素能够为政治上层建筑的创制、修正与完善提供前瞻性的指导,并把控后者的发展方向,以避免二者之间价值立场相悖的情况出现;另一方面,由于从个人的物质生活方式中所产生的国家同时具有统治意志的形式,因而政治上层建筑能够为意识形态的社会推广与传播提供必备的物质力量支持,任何意识形态的落地都离不开必要的制度依托。进一步而言,一种政治上层建筑能否实在有效地推动普遍利益的实现,不仅会影响社会公众对它本身以及它所蕴涵的价值取向的评价,而且会把这种对价值取向的评价传递至对意识形态的评价。这意味着,政治上层建筑是评判意识形态社会公信力、增进意识形态社会认同的重要手段。正是在此意义上,恩格斯指出“国家作为第一个支配人的意识形态力量出现在我们面前”。

(二)思想上层建筑与政治上层建筑具有作用机制上的贯通性

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论述中,政治上层建筑的外延起码包括两个方面。其一,围绕国家政权展开的一系列政治制度与法律制度。例如,《共产党宣言》中就有“无产阶级,现今社会的最下层,如果不炸毁构成官方社会的整个上层,就不能抬起头来,挺起胸来”的提法。同时,列宁也从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即政治法律制度的角度论及政治上层建筑,他认为“政治民主仅仅是资本主义之上的上层建筑的可能的形式之一”。其二,包括政权机关、军队、警察、法庭和监狱等国家机器。在《法兰西内战》中,马克思同时在国家制度与国家机器的意义上使用过政治上层建筑这一概念,即“中央集权的国家政权连同其遍布各地的机关,即常备军、警察局、官僚机构、教会和法院——这些机关是按照系统的和等级的分工原则建立的——起源于专制君主制时代,当时它充当了新兴资产阶级社会反对封建制度的有力武器。……18世纪法国革命的大扫帚,把所有这些过去时代的残余都扫除干净,这样就从社会基地上清除了那些妨碍建立现代国家大厦这个上层建筑的最后障碍”。在这两种政治上层建筑中,制度属性的政治上层建筑直接关涉国家意识形态权威塑造的成效。

对于国家意识形态权威的形塑而言,将思想上层建筑的力量与围绕意识形态而创设的政治上层建筑的力量融合起来,符合国家意识形态建设的理论逻辑。马克思恩格斯早就指出:“作为思想的生产者进行统治,他们调节着自己时代的思想的生产和分配;而这就意味着他们的思想是一个时代的占统治地位的思想。”在这里,国家意识形态权威的形塑呈现出两重逻辑:既要求社会成员对“生产什么”,即生产的思想观念积极认可;也要求社会成员对“如何分配”,即构成分配机制的相关制度自觉服从。对于国家意识形态而言,不借助思想的观念性力量与制度的物质性力量的合力,它就无法确立自身的权威地位。反过来讲,对于占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而言,同时在思想的生产和分配层面表现权力力量、灌注权力意志,是展现其统治地位的必要表征。如阿尔都塞所言:“任何一个阶级如果不在掌握政权的同时对意识形态国家机器并在这套机器中行使其领导权的话,那么它的政权就不会持久。”在这层意义上可以认为,意识形态是以理论形态表现出来的政治活动的企图,但却并非纯粹理论的思辨,而是需要借助于政治制度和政治实践活动来最终实现并在这一实现过程中完整表现其自身的观念和信仰体系。

阿尔都塞“意识形态国家机器”理论在承继马克思意识形态理论核心思想的基础上,为理论权威与制度权威的统一提供了新的理论佐证。他认为,意识形态是一种物质的存在,因为“一种意识形态总是存在于某种机器当中,存在于这种机器的实践或各种实践当中。这种存在就是物质的存在”。之所以称其为“机器”,因为它最主要的功能是生产内蕴着统治阶级意志的各种仪式性、规则性制度。这些制度嵌入到主体重复性的行为实践当中,在把个体唤询为主体的过程中实现意识形态功能的落地。“仅就单个的主体(某个个人)而言,他所信仰的观念具有一种物质的存在,因为他的观念就是他的物质的行为,这些行为嵌入物质的实践,这些实践受到物质的仪式的支配,而这些仪式本身又是由物质的意识形态机器来规定的——这个主体的观念就是从这些机器里产生出来的。”“意识形态国家机器”理论实际是对国家意识形态建设的宏观思路与实践机制的深刻揭示,国家意识形态权威的形塑需要借助于“机器”生产的、蕴涵着统治阶级思想意志的各种制度性规范来完成,其精神实质也是发挥理论权威与制度权威的合力作用,只不过在阿尔都塞那里,他更强调和凸显了制度这一物质性通道的作用。

(三)思想上层建筑与政治上层建筑具有着力方向上的共同性

历史唯物主义认为,意识形态的出场源于特定利益集团与全社会共同利益之间的矛盾,这决定了意识形态的本质是反映和调节不同利益群体之间利益关系的价值观体系。特殊利益与共同利益之间矛盾的历史性存在,决定了意识形态不得不把自己的特殊利益说成是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不得不以普遍性的形式包装自身的特殊利益,即意识形态只有在普遍形式中才能实现自身。这对统一形塑理论权威与制度权威的启示有两个方面。一方面,二者都需要把社会利益关系的规范与协调作为现实的逻辑起点,既要在思想上提供社会利益多元性和差异性产生的历史必然性,又要为控制和矫正利益的过度差距提供可行的思路供给;既要客观反映不同利益群体合法合理的利益诉求,也要给予非理性不合法的利益以必要的批判和引导。利益调节的根本目的,是把各种社会利益矛盾控制在必要的范围之内,避免因社会矛盾转化为社会冲突而引发的国家意识形态权威存续的社会群众基础的瓦解。另一方面,意识形态实现自身的普遍形式逻辑要求理论权威与制度权威的打造要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这一核心的价值立场,在思想层面宣告中国共产党没有自身的特殊利益,并且始终以社会成员共同关切的共同利益作为理论攻坚与制度创新的前提遵循,既在形式上彰显思想与制度的公共性特征,也在内容上真实地推动共同利益的最大程度拓展与实现。

基金项目:上海市教育科学项目“新时代高校意识形态风险防控机制研究”(C20223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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