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主播女友分手,打赏的200多万算借款吗?
晶报记者 刘钢
04-20 11:33

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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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美女主播坠入爱河,热恋期间没少给平台充值、打赏,然而双方感情破裂以分手告终,充值、打赏的钱还能要回来吗?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例吧!

案情简介

小美(化名)是A直播平台的主播,在一次线下活动中认识了小王(化名),双方建立恋爱关系。交往期间,小王多次向小美所在直播平台充值合计两百余万元,向小美直接转账合计二十余万元。交往一年后,双方分手。

小王主张,小美在双方交往期间以结婚为幌让其信以为真,多次以刷热度、买奢侈品等理由向其提出借款请求,并通过平台充值或直接转账的形式借走款项,遂以民间借贷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小美偿还借款并支付利息,并以资金系通过直播平台转至小美、需要直播平台协助查明事实为由,将直播平台作为第三人一并起诉。

小美则辩称,小王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观看网络直播及充值打赏系个人自由处分财产的行为,且金额在小王的日常消费承受范围之内。小王向平台充值后与平台成立网络服务合同关系,小王可自由使用其平台账号内虚拟货币进行多种消费,并非全部用于给自己打赏。自己与平台之间系合作合同关系,按照与平台的协议约定进行直播、获得收益分成及佣金,并非直接来源于小王的打赏。因此,小王无权要求小美返还平台充值款项。关于恋爱期间小王向其个人的转账,小美则认为系小王为升级双方关系、增进感情而实施的赠与行为,亦无权要求返还。

法院审理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小王坚持以民间借贷为由提起诉讼,其应当就支付相关款项的发生背景、具体用途、双方协商过程以及未签订书面借贷合同(借条、收条、欠条等债权凭证)的原因等进一步举证证明。但小王既未提交借条,也未提交利息约定、还款时间等相关借贷证据,而案涉充值、转账又均发生在当事双方恋爱期间,小王提交的充值和转账记录、微信和短信聊天记录等证据不能证明原、被告双方就案涉款项达成借贷合意,也不能证明双方形成民间借贷关系。

故对小王主张小美返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的请求不予支持,最终判决驳回小王全部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借贷关系成立应当具备两个构成要件:一是当事人双方达成借贷的合意;二是出借人须将借款交付借款人。出借人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应对双方达成借贷的合意承担举证责任,包括行为意义和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本案中,小王以转款记录主张借款,但未能举证证明双方就案涉款项存在借贷合意,应承担举证不能之后果。

法官提醒,日常生活中,情侣之间发生财产往来属于正常现象,但恋爱期间钱款财物往来性质有多种可能,如表达爱意的赠与、彩礼、共同生活消费费用、借款等,不同的法律关系将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对于恋爱期间的大额款项往来,态度要谨慎,用途要清晰,并应留存好借条、确认款项性质的聊天记录、转账备注等证据,以便发生争议时能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编辑 阎建伟

(作者:晶报记者 刘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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