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与辨 | 健全数据交易制度 激活数据要素市场
深圳特区报
2023-03-21 09:58
收录于专题:飞阅深圳 | 专题

为规范数据交易活动和数据交易市场主体行为、促进数据有序高效流通、引导培育数据交易市场健康发展,深圳市发改委近日发布了《深圳市数据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8章35条,对数据交易的规范化运行作出制度安排。本期“思与辨”就该问题邀请3位嘉宾进行讨论。

■ 主持人:赵 鑫

■ 嘉 宾:陈 兵(南开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数字经济交叉科学中心研究员)

李 岩(辽宁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曹钟雄(中国<深圳>综合开发研究院数字战略与经济研究所所长)

明确划分数据交易标的类型,能够为数据主体提供清晰的指引

主持人:《办法》首次明确划分数据交易标的类型,这意味着什么?

陈兵:一是意味着可交易的数据类型将更加明确。当前市场中流通的数据资源及数据产品种类多样、形式复杂,哪些数据可以参与交易,哪些数据不宜参与交易,在此之前都没有明确的规定。《办法》明确划分数据交易标的类型,能够为数据主体提供清晰的指引,让其能够正确把握哪些种类的数据可以进行交易,有助于扩大参与市场交易与流通的数据种类,同时也避免一些不适宜参与市场交易的数据种类流入市场。

二是意味着数据交易规则的可操作性、精细度和科学性得到了进一步提升。不同种类数据的特性和价值不同,数据交易标的类型的明确划分有助于提升数据交易的规范性与有序性,并且为数据交易规范的进一步细化与完善提供基础。可针对不同类型的数据交易标的设置不同的交易窗口,设置相应的数据交易程序、交易评估事项、价值评估标准等规范,有效提升数据交易规则的科学性和精细度。

李岩:首先,《办法》对数据交易标的类型的明确为数据交易提供了合法基础。可交易数据标的类型不明晰一直是数据交易市场发展的掣肘,明确数据交易标的将为后续数据交易的合规、数据安全的保护、数据责任的认定、数据要素分级分类管理提供制度依据。

其次,《办法》对数据交易标的进行了扩大化规定,除基础性的数据产品外,数据服务、数据工具、经主管部门同意的其他交易标的都纳入了可交易的标的范围。数据交易标的的扩大能有效促进数据标的质量的提升,提高企业对此类标的的重视程度,间接促进其开发与革新,激发市场活力。

第三,能够促进不同类型数据间的融合发展。不同类型数据间的融合交汇能够激发出更大的经济价值,为产业的蓬勃发展增添动力。

曹钟雄:深圳出台《办法》是在数据交易和立法方面走出了关键一步。本次《暂行办法》首次对数据交易标的类型进行了明确,这意味着数据交易的基本要素通过法规的方式予以确立,为数据交易提供了合法依据。

数据产权结构性分置实现了数据财产权益的均衡分配

主持人:“确权难”是数据交易的首要难题。《办法》率先探索数据产权结构性分置,明确市场主体依法享有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和数据产品经营权等权利,这将对数据交易带来哪些积极影响?

曹钟雄:数据确权是数据交易的核心。数据产权结构性分置,将在以下几个方面产生积极影响,一是对于数据拥有方,给予其参与数据交易的资格,保障相关合法权益的实现。二是促进数据第三方服务业的发展。三是为数据处理产业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最为重要的是,通过数据产权结构性分置,让数据成为发展要素,促进数据交易和流动,助推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

陈兵:其一,数据本身具有可复制性、多归属性、非竞争性、可共享性等特征,相同数据可能同时被消费者、经营者、政府等多元主体持有,难以明确数据权益的实际归属者,若参照传统的物权所有权,设置具有独占性和排他性较强的数据权利,将数据产权集中配置于单一主体,则不利于数据要素的流通与交易。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和数据产品经营权等权利的设置,不仅有助于更好地配置数据权益,也有助于数据要素在市场内的自由流通与高效配置,实现数据价值的最大化。

其二,数据产权结构性分置,为数据交易提供了合理且相对明确的数据确权方案。数据主体持有的数据权益一旦得到明确,将有效提升数据权利主体的交易积极性,提升数据交易的规范性、安全性、正当性,使数据处理者明确自身持有数据的使用界限。

李岩:第一,数据产权结构性分置有利于解决不同主体间的数据权利冲突,实现各主体间的权利分配,为数字经济发展搭建清晰的框架。

第二,数据产权结构性分置实现了数据财产权益的均衡分配,必将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产业投入、发展、交易,激发市场活力。《办法》充分尊重数据生命周期各环节投入者的贡献,以权属的方式对数据周期投入者予以赋权,充分体现了数据利益共生、多元变迁的现实特点,实现了由单一权利义务关系向复杂权利义务关系的转变。

要把数据安全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

主持人:《办法》率先要求数据交易市场开展数据跨境交易业务以及数据资产证券化等对接资本市场业务,这也是根据深圳独特区位和产业优势制定的一项政策。在数据跨境交易方面,深圳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李岩:应当建立数据安全有序跨境流动模式。第一,建立规范化数据筛选机制以维护数据安全。通过建立数据的清洗、脱敏、脱密等规范化流程,保证数据来源的合法化,形成标准的规模化的数字化资产。鼓励相关企业利用规范化数字资产进行跨境流动,实现数字治理和经济发展、技术进步间的相互促进、协同发展。第二,加强跨境数据流动的全方位监管。针对数据流动的整个周期建立合规监管制度。明确数据流动各阶段监管部门的管理职责,形成配套细则。建立数据风险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措施,推动形成全程可溯源、可审计的数据要素流通市场。严厉打击非法数据交易活动,形成良好的行业生态环境。第三,建立数据自由流动的白名单机制。划定特定的区域范围推进建立白名单机制,将相关地区与企业纳入其中,构建起数据安全信任体系。并在此基础上形成符合产业利益与国家战略安全标准的数据流动圈层。

曹钟雄:在数字经济领域探索开放新体制,在确保安全的基础上,积极稳妥地推动数据跨境流动。深圳要把数据安全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加强数据监管,保障数据跨境的权益。同时,学习借鉴国际经验,探索数据跨境规则的国际衔接。

陈兵:一是要健全数据分类分级制度,在促进数据交易流通的同时,保护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个人和企业合法权益。为此,建议为不同类型和级别的数据设置相应的数据跨境交易的标准,譬如明确需要经过脱敏等加工处理才可进行交易的数据类型和级别,对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利益和个人隐私的数据设置跨境交易限制,并加强对数据交易后风险的全程动态跟踪。

二是要加强对数据跨境交易的安全评估工作,防范交易过程中可能存在的数据安全风险、反竞争风险、知识产权侵权风险、金融风险等。在交易安全评估方式上,建议采用 “参与数据跨境交易主体自评估+主管部门评估”的方式,首先,参与交易的主体根据交易平台发放的数据评估标准、评估程序等细则进行自查,并填报相关信息进行备案,再由交易平台有关部门对数据交易进行安全评估。

(原标题《健全数据交易制度 激活数据要素市场》)

编辑 黄力雯 审读 刘春生 张雪松 三审 朱玉林

(作者:深圳特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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