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病后申请网络互助金遭平台拒绝?法院判赔30万元
深圳特区报记者 田语壮 通讯员 王佳淑 黄蕾
2023-01-12 19:15

患有“不予互助条款”约定外的遗传性疾病,是否能参加互助活动?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网络互助合同纠纷案件,合理界定条款中遗传性疾病的范围,判决网络互助行动发起者某科技公司支付最高额互助金30万元。

2018年3月,白某父亲以白某的名义充值加入某科技公司通过网络发起的“少儿大病互助行动”,成为会员。在该项目中,会员应遵守《少儿大病互助行动公约》:“会员有遗传性疾病、染色体异常等或者导致罹患本公约互助范围内的重大疾病的,不予进行互助。会员加入项目180天后,若初次发生行动公约载明的60种重大疾病,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后,其他会员将为其发起互助,该名患病的未成年会员将获得最高额互助金30万元。”

2018年12月,白某被医院确诊为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支出医疗费43.30万元。

2018年12月29日,白某父亲代白某提交互助申请。某科技公司调查发现,白某在2015年5月被医院确诊为G-6-PD缺乏症(又称“蚕豆病”),属于遗传性疾病,因此某科技公司以不符合互助条件为由驳回白某的互助申请。

白某父亲以白某法定代理人身份向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某科技公司按照合同划拨互助金3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对不予互助条款中遗传性疾病范围的界定存在争议,从兼顾全体会员利益和保护会员个人权利原则出发,应当结合行动公约互助范围内的60种重大疾病综合判断、认定,不宜做扩大解释。白某所患的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属于行动公约互助范围内的重大疾病,其在加入行动前患有的G-6-PD缺乏症属于遗传性疾病,但不属于不予互助条款中的遗传性疾病,且并无证据证明G-6-PD缺乏症会导致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的发生。结合案件事实分析,白某符合互助条件,某科技公司应当履行互助金给付义务,支付最高额互助金30万元。

综上所述,法院依法判决某科技公司向原告白某支付互助金30万元。一审判决作出后,某科技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网络互助以其参与门槛低、互助付费低、运营成本低等特点激发了多元化的保障需求,吸引了社会公众广泛参与。本案中,某科技公司与互助会员之间构成新类型的网络互助合同关系,全体会员互相支付费用,共同分摊风险,而某科技公司仅承担审核互助申请、划拨资金的责任,没有与会员发生风险转移。

因此,在实际运营中,某科技公司应当根据法律规范互助条款的认定,充分考虑全体会员利益,合理约定会员的身体健康条件及发生互助事件后的申请条件与期限,帮助全体会员公平公正地获得互助。

(原标题《患病后申请网络互助金遭平台拒绝?法院判赔30万元》)

见习编辑 陈桥魁 审读 吴剑林 二审 范锦桦 三审 王平

(作者:深圳特区报记者 田语壮 通讯员 王佳淑 黄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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