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代言费得多少,产品能不贵?”一线女星起诉后,结果竟是“被代言”!
法治网
2022-09-26 21:18

凭借《风中奇缘》《三生三世十里桃花》《长歌行》等热门影视剧而爆红的女演员迪丽热巴,因认为一减肥品牌擅自使用自己肖像及姓名进行产品销售和招商宣传,侵害了其肖像权,遂一纸诉状将对方告上法院。近日,二审法院终审判决该减肥品牌向迪丽热巴公开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50余万元。

原告迪丽热巴在起诉书中称,被告甜馨(深圳)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甜馨商贸公司),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在官网首页其产品外包装上使用多张原告肖像,并印有原告打印体姓名和手写体签名,以原告为品牌代言人的形式用于产品销售、招商宣传,引起了消费者的误解。据迪丽热巴出示的“小红书”平台用户发帖记录中显示,有评价称甜馨商贸公司产品:“这代言费得多少,产品能不贵?”;还有人发帖称“太多时候不敢尝试减肥产品,不过这一次,追我的明星迪丽热巴,所以,跟随她的脚步,尝试她代言的CR7品牌减脂咖啡和果冻。”

迪丽热巴认为,被告此举严重侵害了其肖像权。因此,要求被告赔礼道歉等,并赔偿经济损失等费用共计人民币1000150元。

对此,被告甜馨商贸公司辩称,原告已经起诉有实际销量的经销商,而本案起诉被告属于重复起诉,若支持本案则不应支持对经销商进行的重复起诉。另外,即使被告应当赔偿,也应扣除已经存在和后续将要发生的赔偿金额,不应当重复计算。同时,被告不存在恶意,没有对外宣传原告为被告代言人,且原告主张赔偿金额过高。

针对该案,北京互联网法院于2022年7月28日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被告行为已构成对原告肖像权、姓名权的侵害,因此判决被告向原告迪丽热巴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500000元、公证费150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近日,经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了解,这已经不是迪丽热巴今年第一次因肖像权被侵害而诉诸法院。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安徽养生天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因侵害迪丽热巴的肖像权和姓名权,于2022年7月29日被终审判决赔偿原告迪丽热巴经济损失等费用共计50150元,并赔礼道歉。

对此,《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裴银州律师表示,该案中,甜馨公司擅自使用知名艺人迪丽热巴的姓名及肖像通过多渠道进行宣传,损害了迪丽热巴的公众形象,影响较大。虽然案件最终赔偿金额相对知名艺人本身并不算高,但对于维护其肖像的商业化利用价值、震慑其他商家的同类侵权行为而言,具有极大的意义。

事实上,近年来,随着商业需求的增多以及明星效应的放大,企业滥用明星肖像权和姓名权的案例屡见不鲜。杨颖、刘涛、孙俪、龚俊等多位明星都曾因肖像权被侵害,而与侵权方对簿公堂。

“商家在使用明星的姓名和肖像进行商业宣传时,应守住法律底线,通过合法途径取得权利人的许可。否则除了需要向权利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还会导致商誉降低,从长远经营来看得不偿失。”裴银州律师说。

编辑 黄彬彬 审核 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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