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与辨 | “小案子”也能进“大法院”
深圳特区报
2022-09-06 13:24

漫画:颜庆雄

四川省绵阳市的姜某某没想到,自己与居委会标的仅有10000多元的劳动争议官司,居然是由绵阳中级法院审理的,要知道,在四级法院审级改革试点之前,这种小标的案件几乎不可能在中级法院一审。中级法院提级审理此案,是因为案件涉及诸多劳动者利益,而且,该案在作出裁判后,又被四川高院列为参考性案例,为全省法院提供规则指引。这是我国法院审级改革中的参考性案例之一。小案子也能进“大法院”审理。“提上来”和“沉下去”是法院审级改革的一对关键词,也是推动这一改革的初衷和目的所在。本期“思与辨”就该话题展开讨论。

■ 主持人:王玥

■ 嘉宾:左德起(深圳大学法学院教授)

周国鹏(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

阮传胜(上海信息与法律协会理事,上海行政学院教授)

推动各类纠纷分层解决、有效过滤、精准提级,让审判资源与四级法院职能定位科学匹配

主持人:在法院审级改革试点中,什么样的案件会被“提上来”,什么样的案件应该“沉下去”?

周国鹏:根据审级职能改革的宗旨,“提上去”的案件是新类型、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等特殊类型的案件。这类案件由高级别法院审理的话,有利于整个辖区内的案件的裁判的统一性,起到良好的示范效果。“沉下来”的案件则是类型常见、法律适用能准确适用的案件。

阮传胜:有些案件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提上来”审理可以起到统一裁判标准、提升审判质量、指导新型案件以及回应民间诉求的作用。这样的案件会被“提上来”。通过调整民事、行政一审案件级别管辖,将案件“沉下去”,保障一般案件在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由此实现“基层人民法院重在准确查明事实、实质化解纠纷”“中级人民法院重在二审有效终审、精准定分止争”的职能定位。这可推动各类纠纷分层解决、有效过滤、精准提级,让审判资源与四级法院职能定位科学匹配。

左德起:对新类型、疑难复杂或者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案件,可以“提上来”,由上级人民法院决定由其审理,或者根据下级人民法院报请决定由其审理。值得注意的是,法院审级改革试点调整的级别管辖标准不适用于知识产权案件、海事海商案件和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基层法院更加接近民生,有利于缩短当事人与司法之间的“距离”

主持人:本次改革试点立足我国司法审判实践,将基层法院的审级职能确定为“准确查明案件事实,实质性化解纠纷”,如何理解?

左德起:将基层法院的审级职能确定为“准确查明案件事实,实质性化解纠纷”,有利于公正、高效地解决纠纷。首先,准确查明案件事实是正确适用法律的前提与基础,而法院查明案件事实,需要结合案件证据对当事人的陈述予以判断,由审判法官形成法律上的内心确信进而对事实予以认定。其次,实质性化解纠纷是指让当事人息诉服判。在我国司法程序中,案件终审后,当事人仍不服的还可以申请再审,如果当事人申请再审,代表该纠纷没有得到实质性化解。只有做到准确查明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在裁判文书中充分释法说理,才能让当事人息诉服判、实质性化解纠纷。

周国鹏:我国法院由基层、中级、高级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四级构成,诉讼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其中,基层法院是数量最多的法院,承担着绝大部分的诉讼案件的一审工作,可以说基层法院是我国法院体系的基石。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批准调整民事、行政一审案件的级别管辖标准,级别调整后,一审的审判重心会进一步“下沉”,即更多案件的一审归于基层法院,其主旨就是充分发挥基层法院“准确查明案件事实,实质性化解纠纷”的功能,同时将高级别法院将精力更加集中在法律适用上,实现各层级法院的职能划分。

基层法院审级职能定位为“准确查明案件事实,实质性化解纠纷”是比较准确的。首先,基层法院更加接近民生,有利于缩短当事人与司法之间的“距离”,寻找辖区内的基层组织对于民众来说,心理距离是更近的;其次,基层法院不管是从空间、时间还是组织上更具有本地资源,更有利于了解案件详情,有利于查明事实;最后,基层法院更容易了解诉源,在查明事实基础上,有利于发挥调解作用,将案件终止在基层组织。

阮传胜:将基层法院的审级职能如此定位,是为了克服四级法院职能混同。需要指出的是,“准确查明事实”是“实质化解纠纷”的前提,基层法院在裁判过程必须把查明事实放在首位,只有查明事实,才能实质化解纠纷,同时也为其他审级审理奠定基础。

进一步加强对基层法院的审判业务指导,规范案件提级管辖工作程序

主持人:对于下一步推进法院审级改革试点工作,您有何建议?

阮传胜:推动四级法院审级制度改革需要高度重视并处理好司法改革与审判监督的关系。例如,组成合议庭审理,院庭长可以通过听取审判进度、评议结果的方式实行个案监督,强化专业法官会议咨询功能和审委会把关作用,确保这些案件在基层法院公正高效处理。此外,依托再审,实现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纠错、统一裁判尺度的职能定位;同时,于再审程序中,最高人民法院探索“择案而审”,进一步发挥监督指导全国审判工作、确保法律正确统一适用的功能。

左德起:一是进一步加强对基层法院的审判业务指导。级别管辖调整下,基层法院一审案件有所增加,为有效实现实质性化解纠纷,需加强基层法官的审判业务能力。因法律存在局限性和滞后性,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存在争议在所难免,法官可能对法律适用有不同理解,但必须查明案件事实,维护法院审判之公信力。二是规范案件提级管辖工作程序,维持司法机制平稳运行。案件提级管辖既可以由上级法院决定,也可以由下级法院报请决定,即有两种启动提级管辖的程序,故需要明确“新类型、疑难复杂或者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案件”的判断标准,统一上级法院与下级法院对前述特殊类型案件的理解。

周国鹏:首先,加强对下沉案件的监督、指导。基层法院承担了数量庞大的一审案件,所以提高效率以及案件的审理质量是最为重要的,因此要统一要素和裁量标准,例如对案件进行分类,每类案件查明事实所需要的要素分解,规范和细化庭审的程序,等等,保证对事实做到应查尽查、法律准确适用,确保案件的公正和高效。

其次,人力和资源配置应该向基层法院倾斜。目前部分基层法院还存在审判经验不足、人员配置不足等现象,因此,基层法院还需要更多业务的指导、组织建设等资源倾斜。

(原标题《“小案子”也能进“大法院”》)

见习编辑 钟诗婷 审读 吴剑林  审核 桂桐 周梦璇


(作者:深圳特区报)
免责声明
未经许可或明确书面授权,任何人不得复制、转载、摘编、修改、链接读特客户端内容
推荐阅读
读特热榜
IN视频
鹏友圈

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