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化解欠薪问题!深圳市六部门联合发布《管理办法》
深圳特区报讯 记者 庄瑞玉
2022-07-28 16:27

记者从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为保障深圳市工程建设领域工资支付,预防化解欠薪问题,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发挥工资保证金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中的重要作用,近日,深圳市六部门联合发布了《深圳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

新出台的《管理办法》规定,深圳市工资保证金采取银行保函、工程保证保险、工程担保公司保函方式替代缴存。目前,深圳市已全部用保函、保单替代现金缴存,对企业资金压力较小,且试行期间一直采用的都是3%的比例,为最大限度维持政策的稳定度,确定缴存比例仍为施工合同额的3%,其缴存上限和下限也维持不变,仍为300万元和5万元。

同时,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参考其他省市的做法,《管理办法》规定,施工合同总造价低于300万元(含300万)的工程,且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前一年内在本市承建的工程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可以免除缴存工资保证金;施工总承包单位在本市范围内有两个以上(含两个)在建工程的,新增工程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下浮1个百分点。

《管理办法》规定,工资保证金实行差异化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本办法缴存保证金后,在本市承建工程连续2年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对其新增工程降低50%的存储比例。对连续3年未发生工资拖欠,且按要求落实用工实名制管理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的,其新增工程可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

施工总承包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缴存工资保证金前2年内在本市承建工程发生工资拖欠的,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提高50%;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提高100%,其提高比例后的缴存金额不受缴存金额上限限制。

《管理办法》规定经办工资保证金的银行、保险机构或其他担保机构依法办理工资保证金保函、保险等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总部设立在本市或在本市设有分支机构;信用等级良好、服务水平优良,并承诺按照本办法要求提供工资保证金业务服务。

(原标题《5万-300万元不等,施工合同额的3%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出炉》)

见习编辑 欧阳晨煜 审读 吴剑林 审核  范锦桦 李怡天

(作者:深圳特区报讯 记者 庄瑞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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