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澜丨行不更名 坐不改姓
刘云生
2022-07-26 11:34
收录于专题:圳论

人类通过姓名权的行使,不仅有效实现了自我识别,还为组织化社会结构和制度化权利义务体系提供了自然法依据。

《民法典》第990条将姓名权纳入人格权范畴,就其保护功能而言,自是无可非议。就其最早的产生路径和法权属性考察,姓名权兼具人格权和身份权的双重属性。在传统中国,孩子一出生,都由父祖辈或尊长辈“赐”名,成年后还得配上相应的“表字”,这就是今天“名字”的由来。家族尊长为后代子嗣赐名赐字,既是一种典型的身份权,也是一种排他性的人格权。但如果孩子长大了,觉得“张二狗”土俗不堪,自己做主改名为高大上的“张三丰”,父祖辈也无从反对。这时候,姓名权就脱离了身份权的钳制,转换为孩子自己的人格权。

但再怎么改,都得遵循三个常规法则:一是不得改姓;二是更名后必须固化,不能危及姓名的可识别性和稳定性;三是更名后对更名前的法律行为具有溯及力,不能换个“马甲”就不认账。

这就是传统中国著名的法谚:行不更名,坐不改姓。从法文化角度考察,“行不更名,坐不改姓”呈现了姓名权最重要的三大功能:

第一大功能,自我识别。姓名权是一种自我识别和分辨异己的话语权力,是人类种群确立自我与他者之间界域的显性识别标识。即便在民族融合时期,都力求最大程度保留自己原来姓名中的本质特征。根据陈寅恪先生的考证,胡人有名但无字无号且多以神兽为名,故胡人汉化过程中的改名多为转名。如拓跋氏改姓为元氏,故多以“伐”“拔”为名,两者不仅同音,而且同义,都是胡语Bargatun(火神、勇士)的音译。又如宇文泰,胡名为“黑獭”,后来改同音的雅名为“泰”。

第二大功能,身份认同。按照鲍曼的理论,姓名就是一种分类,而分类的目的是为了追求秩序;而在福柯看来,物本身的存在价值不仅在于被命名,还在于被整合到特定的结构之中。探究其因,物与物之间的相似性保证了相互间发生“交感”的可能性,而物与物之间的排他性又使其相互间保持了单一性,防范被他物同化而丧失独立存在的价值和意义。姓名的出现,一方面强调的是相似性,保障家族、种族的身份传承,另一方面强调的是排他性,在与异己的比较中确证身份,最终创立自我存在的空间与时间。

第三大功能,权利义务配置。姓名不单纯是一种身份识别,还意味着责任承担和义务匹配。无论是武松杀人后留下姓名,还是神偷画上一枝梅,都融入了好汉做事好汉当、大丈夫顶天立地敢作敢当的语义情景。义务匹配方面,根据人类学家的研究成果,无论是以动物图腾为名,抑或是以天地河山为姓,早期的氏族名称不仅是共同世系的确凿证据,还是建构迥然异于兽群鸟群的社会化组织的必然前提。正是基于此种识别功能和组织功能,人类产生了最早的行为义务群,形成了最早的法律制度。比如摩尔根考察澳大利亚卡米拉罗伊部落的六大氏族,都系以动物图腾命名,每一组内部均来自同一氏族,永久禁止通婚。

由是论之,人类通过姓名权的行使,不仅有效实现了自我识别,还为组织化社会结构和制度化权利义务体系提供了自然法依据。

(作者系广州大学法学院教授)

(原标题《观澜丨行不更名 坐不改姓》)

见习编辑 秦涵 审读 吴剑林 审核 郑蔚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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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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