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高院发布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深圳特区报记者 严俊伟 通讯员 吴静怡 李安
2022-06-05 12:10

“6·5”世界环境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涵盖刑事、民事、行政等诉讼领域,案例内容包括依法惩治污染大气、水、土壤等违法犯罪,对环境破坏行为承担高额民事赔偿、督促污染企业及时修复受损环境、维护碳交易秩序、发出噪音扰民诉前禁令、保护生物多样性公益诉讼以及依法支持环保部门行政处罚等多个方面,反映了全省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致力于构建污染防治、生态修复、全链条生态保护新格局的司法新作为。

据介绍,《广东省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成效显著,司法统计显示,全省法院涉环境污染案件量明显下降,2021年新收各类涉环境资源保护案件1.72万件,同比减少四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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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法院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1.林某某等人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附带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大肆非法采矿严重破坏生态环境承担高额民事赔偿

2.李某某、陈某某等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依法调解促主动履行有助于及时修复受损环境

3.某微碳公司诉广州碳交易中心合同纠纷案

——碳交易活动参与者应自行承担因交易产生的民事责任

4.崔某某申请噪声扰民诉前禁止令案

——故意制造噪声扰民可通过禁止令予以制止

5.某电器公司等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制造、出售电击猎捕工具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应承担侵权责任

6.某科技公司大气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拒不提交相关排污证据导致难以查明污染事实应承担不利后果

7.中山市某执法局与张某某等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

——土地出租人为承租人处置垃圾提供帮助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8.黄某某、吴某某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

——污染环境被追究刑事责任后仍需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9.某电镀公司诉某生态环境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纠纷案

——不履行环保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加重处罚

10.某船舶公司诉某海洋执法大队、某区政府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

——公司应对挂靠其名下船舶的环境污染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某科技公司大气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拒不提交相关排污证据导致难以查明污染事实应承担不利后果

(一)基本案情

2010年8月至2019年7月,某科技公司未按环保批文要求配套安装废气治理设施, 生产经营期间直接排放废气,对大气环境造成损害。环保组织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科技公司赔偿损失200万元等。

(二)裁判结果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科技公司未按要求设置废气治理设施,违法直接向大气排放污染物,且拒不提供其持有的证明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期间的环境信息,导致实际排污量及对生态环境实际造成的损害大小难以认定,应承担由此带来的不利后果。综合考虑科技公司的排放时长、合法排放所需的运营成本及主观过错等因素,认定环保组织的主张成立,判令科技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消除危险,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及服务功能损失共计200万元,在媒体上公开道歉。

(三)典型意义

法律规定或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持有与排污事实相关的环境信息而拒不提供,导致环境污染事实和后果难以查明,构成证明妨害,应认定对行为人不利的环境侵权事实成立。本案运用证明妨害规则判令科技公司承担相应的环境侵权责任,对类案处理具有示范意义。

(原标题《广东高院发布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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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深圳特区报记者 严俊伟 通讯员 吴静怡 李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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