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政观察 | 全面对接“三孩”政策,广东计生条例再修改

深政观察
2021-12-01 23:51
摘要

作为七普结果公布后,也是《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发布后的第一次修订,“三孩”生育政策、育儿假等备受关注的内容加入其中。

12月1日上午,广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作为七普结果公布后,也是《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发布后的第一次修订,“三孩”生育政策、育儿假等备受关注的内容加入其中。

小政注意到,针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总则第一条的修改,就增加了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这四个新增表述,从中不难看出此次修改的主要目的。

下面,小政就带你一起盘点这次变动有哪些重点值得注意:

变动一

三孩生育政策

省人大常委会权威解读中提出,本次修改,参照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做法,重点围绕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取消社会抚养费、清理和废止相关处罚规定等方面进行修改,对与三孩生育政策无关的内容,原则上未作修改。

由此可见,与三孩生育政策的配套是本次修改的重点。

修改后的条例中明确,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再婚夫妻再婚后可以生育三个子女。这意味着新条例中不再对再婚夫妻之前生育的子女进行合并计算。

而删除的与三孩生育政策不相适应的制约措施主要有:

删除不实行计划生育违法、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超生、实行单位法定代表人责任制等表述。

删除不符合生育政策方向的监督管理相关规定及相关的法律责任。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监督管理规定、基层人口与计划生育民主管理制度、配合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执法的相关规定等。

删除全部关于社会抚养费征收及相关处罚、处分、强制执行等规定,删除将公民计划生育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以及评优评先奖励、考核任用等与个人生育情况挂钩的规定,删除不履行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等行为的法律责任规定。

变动二

父母每年各享受10日育儿假

根据条例,新增育儿假,规定在子女3周岁以内,父母每年各享受10日育儿假。

从最近多个省市的生育政策调整中不难发现,育儿假成为不少省市共同的选择,多数为子女年满三周岁之前,父母双方每年可以享受育儿假各5-15天不等,广东的10日育儿假也是多数省市的选择。

省政协委员、广东省教育创新与发展研究会会长李飏看来,相较于产假,育儿假更强调生育后的照护,父母可以采取更灵活更合适的方式来安排育儿时间。婴幼儿出生后家中无老人帮带幼儿园又不接收,这样的现实困境让不少家庭生育意愿下降,广东这次探索实施父母育儿假,是根据我省实际构建生育友好型社会做出的制度安排。

广东省人口发展研究院院长董玉整指出,增设父母育儿假,就是要鼓励夫妻共担育儿责任,同时也是健全假期用工成本分担机制的具体措施。

在育儿假之外,《条例》中还提出护理假,给予独生子女假期优惠。据规定,父母年满六十周岁,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其子女每年五日的护理假;患病住院治疗的,给予其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十五日的护理假。

而对于很多人关注的产假天数,条例并未改变这一数字。根据条例,女方在国家规定的98日产假基础上,再享受80日奖励假,总计178日,男方享受15日的陪产假。

事实上,在本轮人口计生条例修订过程中,北京、上海、浙江、重庆、青海等多省市明确延长了产假天数。如北京、上海由30天延长到60天,加上基础产假共158天;浙江对产假期限分类作出规定,女方生育一孩延长产假60天,生育二孩、三孩延长产假90天,总计188天。

但小政对比全国各省市产假天数后发现,全国各省份产假天数为128至190天不等,广东省的178日假期天数虽不是最高,但也已超过大部分省市。

为什么不增加产假天数?

董玉整认为,产假太长不仅不利于企业发展,不利于女性就业,实际上也对女性自身的事业发展产生不利影响。产假的长短,一定要结合经济社会的发展水平,一定要结合家庭和妇女发展的实际需求。

今年8月31日,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在答复省政协委员提案中关于延长产假的建议时就明确表示,如进一步延长产假、陪产假等假期,需要综合考虑休假所涉及的劳动报酬、用工成本以及岗位空缺对生产经营的影响等多方面问题,还受到生育保险支付能力等因素的制约,同时也可能加剧女性在就业市场的不利地位。

变动三

新增生育支持措施

条例从生育支持措施、普惠托育服务、婴幼儿活动场所和服务设施规划等方面让生育减少后顾之忧。

条例提出:

各级政府应当采取财政、税收、保险、教育、住房、就业等支持措施,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

配租公租房时,可根据未成年子女数量在户型选择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

鼓励有利于照顾婴幼儿的灵活休假和弹性工作方式,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减少工作时长、实施远程办公等措施,为家庭婴幼儿照护创造便利条件。

保障妇女就业合法权益,为因生育影响就业的妇女提供就业服务。

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兴办托育机构,支持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业园区、学校、商业楼宇及青年女职工集中的单位在工作场所为职工提供托育服务,有条件的可以向附近居民开放。

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招收适龄幼儿。

……

广东省政协委员、广东省教育创新与发展研究会会长李飏表示,根据“七普”数据,目前全国有4200万左右0-3岁婴幼儿,其中1/3有比较强烈的托育服务的需求,但是实际现在的供给为5.5%左右,供需缺口很大。

该次修订《条例》,进一步表明了广东建设普惠托育服务体系的决心和力度。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还明确规定了惩罚性措施,若违反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情节严重者将被责令停止托育服务并罚款;有虐待婴幼儿行为的,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婴幼儿照护服务,违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变动四

适龄婚育 优生优育

此次修改后的条例明确了“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在此次修改之前,适龄婚育并未在条例中明确,优生优育也只出现一次。而此次修改后,则对适龄生育和优生优育多次提及,例如: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适龄婚育、优生优育的宣传,引导社会各界尊重生育的社会价值,推动构建新型婚育文化。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针对育龄人群开展优生优育知识宣传教育,对育龄妇女开展围孕期、孕产期保健服务,承担计划生育、优生优育、出生缺陷筛查、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规范开展不孕不育症诊疗。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优生优育全程服务,增强家庭科学育儿能力,提升婴幼儿预防接种和疾病防控服务质量,为婴幼儿的安全和健康提供保障。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以宣传教育为主、优生优育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实行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

从中不难看出,条例加大计划生育政策宣传力度,并完善生育基础服务内容。

(原标题《全面对接“三孩”政策,广东计生条例再修改》)

编辑 编辑-张玉洁(客户端)审读 韩绍俊审核 冻结-党毅浩,编辑-范锦桦(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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