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要权”到“一市一法”,深圳首批立法人崔为民讲述他眼中的立法岁月
深圳法宣号
2021-07-15 21:37

时间是最大的革新家。从“一个圈”到一座城,深圳以如椽巨笔,写就了“春天的故事”。

1992年7月1日,在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深圳被授予特区立法权。为了迎接即将到来的深圳立法三十周年,深圳市普法办将为大家挖掘立法背后的那些故事。今天,采访到了原深圳市法制办党组成员、副主任崔为民。他是最早一批被选调到深圳从事立法工作的法制人才,见证了深圳立法前进的步伐。一起来听,深圳首批立法人崔为民讲述他眼中的立法岁月。

1991年,当时还在吉林省从事立法工作的我来到了南方调研的最后一站:深圳。

11月份,正好是深圳最舒适的季节,没有夏季的燥热,也没有南方深冬的冷暖起伏。调研期间的一个晚上,我和相识已久的老朋友相约大排档,桌上摆了烧烤、啤酒,好不惬意。坐在马路边看着这90年代的深圳,这座城市就像身后的大排档一般,传递出火热的真诚。

“我想来深圳工作!”

而立之年的这趟南下调研,深圳的前卫开放、蓬勃发展深深吸引住了我。“深圳这片热土,就好比一辆公共大巴,我们这批先来者在始发站就上车了,人少座位多,可以自由选择。你们现在得先挤上这辆大巴,再找位置咯。”老友说完这段话,我俩哈哈大笑。

看着周边形形色色、摩肩接踵的人潮,我更加坚定要加入这批南下打拼者之中。

历史老图:深圳街头的宣传画(图源网络)

立法权与“深字号车票”

虽然不曾参与深圳特区立法权取得的过程,但是作为在外地从事立法工作的“局外人”,我对于深圳的“要权”过程也很关注。

深圳的老法制人常讲这样一个故事,1981年,一位外商到深圳进行投资考察,出现了下面这样一段对话:

“投资在这里,你们怎样保障我的权益?”“别担心,我们有政策。”“我要问的是,有没有法律!”

在特区成立之初,中国的立法与深圳改革开放的步伐存在一定的滞后性,很多领域都是空白,让外商望而却步。

这些问题让当时的深圳深刻地认识到,若没有完善的法律体系相辅之,城市发展将会寸步难行。

1981年11月,广东省获得了立法权,深圳也在这一年成立特区立法工作组。根据当时的规定,深圳的立法项目必须报省政府,再由省政府进行提案。立法周期长,很多立法项目甚至无法顺利通过。

所以,深圳争取立法权,迫在眉睫。就这样,深圳开始了寻求立法权的多年努力,在1992年7月1日,终于获得特区立法权,并开始向全国招聘100名立法干部。

事实上,我1991年11月24日南下调研结束回到吉林后,干的第一件大事,就是准备材料邮寄给深圳市法制局,申请工作机会。

但正如老友所言,“一票难求”。直到1992年11月24日,我正式从东北来到深圳。不多不少正好花了一年的时间,才来到深圳这片可以放飞梦想的热土,加入特区立法之旅。

我一直都说,我们这一批来自全国各地的100名立法干部,受益于深圳特区立法权的取得,才能拿到“深字号大巴”的“车票”,赶上了南下奋斗的潮流。

1992年1月,邓小平在深圳参观(图源网络)

深圳地方立法的探索实践之路

作为立法工作者之一,最明显的感觉是,拿到特区立法权后,我们这支全新成立的队伍热情高涨,立法积极性高。领导也很开明,让我们放手去干。

有这样一个说法,深圳早期的立法三分之一是创新,弥补国家的立法空白。例如,深圳颁布了我国第一批公司法,也是全国最早进行物业管理立法的城市。三分之一则是借鉴,我们多次到香港和国外进行考察,借鉴先进经验。在这样的氛围下,立法工作进行了很多大刀阔斧地改革。制定出的法规数量多、创新多、借鉴多,涉及市场经济体制的立法也多。2000年,深圳被赋予较大市立法权,从单一的特区立法权转变为特区立法权与较大市立法权双拥。立法权限放宽,深圳立法也更具有综合性,以规范市场经济和城市管理为重点,覆盖至深圳经济特区的各个方面。

但随着国家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我们意识到,地方立法的创新空间变窄,创新难度与日俱增。如何用更高的智慧与能力做好地方立法工作,成为了我们一直在探索的问题。

《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起草过程中,赴香港考察消防立法

“一市两法”的冲突与和解

“一市两法”,顾名思义,即在一个市使用两种不同的法律法规。

深圳早期的立法工作便存在这个问题。特区法规只能在经济特区内实施,在经济特区外的宝安、龙岗两区无法落地。即使是在获得较大市立法权后,深圳很多创新性的规定,仍然依赖特区立法权来落地,“一市两法”的窘境仍然存在。

当然,深圳从1992年就开始想办法解决这个问题,并且在1995年争取到特区法规可以在特区外参照执行的权限,但是有两个限制:一是赋予深圳特区的优惠政策不能适用;二是若与广东省的法规冲突,特区外执行省法规。因此,“一市两法”的问题并没有得以真正解决。

当时有一位专替农民工维权打官司的“传奇”律师周立太,让我印象很深刻。针对工伤保险补偿项目,在特区外出现了按照两种不同标准执行判决的情形,周立太律师便一直在积极寻求两个条例之间的平衡。虽然特区工伤保险条例制度设计更优化,但最后,深圳市政府不得不提请市人大废止特区的条例,才免去了这些冲突。为了解决“一市两法”问题,深圳市人大几次请求全国人大将特区法规的适用范围扩大,未果。之后,市委便要求深圳市法制办拿出解决方案。经研究后,我们提出将特区管理线与边防管理线分开处理,特区线扩大后移,边防线不动。2010年6月,经国务院批准,深圳经济特区范围扩大到全市。相应地,特区立法权的适用范围也扩大到整个深圳,“一市两法”问题才得以终结,深圳真正实现“一市一法”。深圳经济特区的扩容,深圳市法制办在其中发挥了很大的作用。

《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立法听证会现场

新时代、新使命,继续发挥“试验田”作用

很少有城市像深圳一样,用短短四十余年,便从边陲小镇蜕变成国际大都市。罗马不是一天建成的,深圳的崛起是如此,立法工作亦如此。如今,深圳立法已走进第三十个年头,新时期的立法人肩负重任,面临着新任务、新要求。如何通过立法工作来答好这道题,提供深圳样本,发挥窗口、试验田的作用,营造好的法治环境,需要新时代的立法工作者们坚持立法为民的永恒主题,保留敢闯敢试、敢为天下先的精神,用更高的智慧和能力,来谱写新的立法篇章。

我很期待,深圳在未来铸造更多奇迹,深圳立法人将为深圳的法治建设创下新的辉煌!

编辑 洪鹏辉 审核 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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