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了,朋友圈不是法外之地!
这不,年过半百的老李在朋友圈泄愤骂人,就被告上了法庭,来看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如何处理。
基本案情
老孙(原告)的孩子和老李(被告)的孩子是同班同学,原告和被告通过家长群结识多年,两家互相信任,关系相处不错。
一日,原告和被告的妻子萌生了创业的想法,两人一拍即合,决定共同出资成立某管理公司。后该公司遭遇经营风险,被告家庭因此遭受了重大经济损失,两家关系也破裂了。
为了泄愤,自2019年1月起,被告在自己的微信朋友圈以文字或图片的形式持续发布大量针对原告的侮辱性言论。发布朋友圈时,被告的好友人数约有1200人。
原告认为,被告在朋友圈长时间对自己人身攻击,甚至用侮辱性语言丑化自己,有损自己的名誉和人格尊严,给自己的生活、工作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遂诉至福田法院。
法院裁判
1、被告是否侵害原告名誉权
自2019年1月起,被告在其对外发布的数十条朋友圈中,使用一系列粗俗语言侮辱原告,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损害,并足以使原告的道德等社会评价降低,法院确认被告侵害原告名誉权。
2、被告应承担的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请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庭审时,被告已删除朋友圈中的涉案文字、图片。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的诉求,法院认为于法有据,被告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赔礼道歉,即在微信朋友圈向原告发表道歉声明。
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考虑到被告侵权时间跨度长达两年,被告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必然给原告造成持续性的精神痛苦,法院酌情认定被告应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关于原告请求被告赔偿其为此次诉讼支出的公证费800元和律师费15000元,法院认为,上述费用系原告支出的合理必要费用,且有相应票据予以佐证,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及《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福田法院判决:
一、被告应以书面形式向原告赔礼道歉(道歉内容须经过法院审查,并在被告的微信朋友圈向原告发表道歉声明,发布时间不少于30日);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指定行为,法院则将本判决的主要内容刊登于深圳地区发行的报刊上,所产生的费用由被告负担;
二、被告应向原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公证费、律师费共计18800元。
该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案件已生效,被告已主动履行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千条 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自媒体时代,微信朋友圈不是法外之地,我们一定要谨言慎行。
不侮辱他人,不造谣传谣,否则就会承担法律责任。只有每个人都敬畏法律,按规则办事,才能让互联网空间规范有序,让每个人都受益于“互联网+”。
编辑 郑双喜 审核 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