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机构关张,预付的学费还能要回来吗?深圳“民法典第一案”判了
深圳特区报记者 戚金城 通讯员 吕静
2021-01-05 16:22

记者1月5日从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首次适用民法典通过简易速裁程序审理了一起预付式消费合同纠纷案,通过移动微法院小程序向原告电子送达了判决书,并于1月5日对两被告进行了公告送达。

2019年10月7日,原告邹某在某英语培训公司处为子女报名参加英语培训课程,并于当日向该公司支付培训费7800元,预报了104节课时的纯中教英语课,但邹某称报名后仅上了1次课(2节课时),该培训机构从疫情爆发后就未再恢复上课,经邹某核实该培训机构的营业场所已经关闭,尚剩余102节课时未上。经查明,该英语培训公司为刘某开办的一人有限公司,刘某是唯一自然人股东。邹某遂将该培训公司和刘某作为共同被告,起诉至宝安法院,请求解除教育培训合同,退回剩余培训费用7800元,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被告某英语培训公司的经营场所已经关闭,无法为原告提供原有约定的培训课程,而原告也无法与两被告对剩余课退费问题进行沟通,原告诉请与该公司解除教育培训合同,并要求退回剩余课时的费用,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应得到支持。本案的情形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若干规定》第十条规定的情形,应适用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因此,本案双方之间的英语培训合同关系自本案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某英语培训公司之日即2020年11月22日解除。合同解除后,根据原告所称的剩余课时情况,该英语培训公司应向原告退回培训费用为7650元。对于原告诉讼请求超过上述部分,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确认原被告之间的教育培训合同关系于2020年11月22日解除;被告某英语培训公司应退还原告邹某培训费7650元;被告刘某对被告某英语培训公司的上述退款义务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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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本案是一起常见的预付式消费合同纠纷。预付消费通常指消费者预先向经营者交付一定额度的预付款,再按照合同约定从经营者处出按次或者按期享受商品或者服务的消费方式。预付式消费合同具有风险单向性,非及时履行性,条款的格式化等特性。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成立了预付式合同关系,双方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经营者结业、停业或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导致预付式服务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已经构成违约,消费者有权要求解除服务合同,并要求经营者退回尚未履行合同义务部分的款项。

我国合同法没有对于未通知相对方而直接提起诉讼行使合同解除权进行规定,今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民法典对这一情形进行了明确清晰的规定,虽然本案是民法典施行前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但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本案中,原告邹某在某英语培训公司停业后无法进行通知而是直接提起诉讼,在诉讼请求中要求解除合同,此种情形符合民法典及其时间效力相关规定,对于保护在预付式消费合同中承担风险较高的消费者一方更为有利。

编辑 许舜钿

(作者:深圳特区报记者 戚金城 通讯员 吕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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